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1日電(記者 張春莉)“在我國,關于未成年人全部或部分失去民事行為能力后,如何確定監護人的監護立法問題一直停留在法定監護層面,而且是在事后被動為其確定監護人。換言之,被監護人本人是沒法在有能力時事先為自己確定監護人的。”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綺指出,法定監護人是在法律確定的人群范圍之內的人,但未必符合被監護人的意愿。如果能夠有機會讓其事先選擇和判斷,按自己的意愿選定將來的監護人,應該會是很多人所希望的,尤其是孤老或子女不在身邊的老年群體。
黃綺表示,盡管法律規定了意定監護,但意定監護制度的應用還是存在意定監護的積極意義未能得到有效宣傳與普及,意定監護制度體系不完備,意定監護因配套實施機制缺失尚未能得到普遍認可和使用等問題。
為此,黃綺委員建議:首先,應由民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出臺相關實施規定,構建與完善操作層面的制度體系。從意定監護協議入手,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其次,加強宣傳普及,鼓勵與推動意定監護發展。一方面,通過宣傳普及,使人們樂意接受意定監護的模式;另一方面,從制度上鼓勵有善意的人樂當意定監護人。可建立與扶持公共監護人組織,設定準入門檻,由具有一定資質的公共組織擔任公共監護人,政府財政可給予一定扶持;最后,應建立健全監管機制,防止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的情形發生。建立對意定監護進行日常監管的機制,一旦發現危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及時終止意定監護,并對意定監護人予以嚴懲,造成損失的,還應當給予賠償。對于公共監護組織擔任意定監護人的,還應給予一定的考核,建立誠信檔案、退出機制等,促進意定監護市場有序發展。
編輯:劉名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