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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員也要報告個人事項
中國作為一個有著五千年文明史的統一多民族國家,形成了豐富的政治制度,其中有許多對官員的管理制度,包含了要求官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內容。
任職時須報告有回避的親屬
古代任官實行避親制度,規定有嫡系親屬關系及母家、妻家近親關系者,不能在一個官衙中任職,或不能在一個地區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職;中央高級官員的親屬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縣官,職卑者要回避,改任他官,以避免和防止官場中的徇私舞弊行為發生。
宋代為避免違規和監督這些規定的執行,規定在官員被任命時,個人都要填一份稱之為“射闕狀”的表格,詳細說明自己在所任職衙門上下級關系中,或與本衙門行政業務聯系密切的有關機構中有無要回避的親屬,保證“如后異同,甘俟朝典”。此外還要有兩名官員作保,為其寫出書面的“保官狀”證明。倘若官員“射闕狀”故意隱瞞真情,一經查實,要受杖一百,予以懲罰;“保官狀”材料失實,作保官員也要受法規處分。
家中遇有尊長之喪須報告
古代實行丁憂之制,規定官員遇有父母等尊長之喪,須暫離公職而在家服喪守制。清代規定,官員家中有此類情況,必須及時報告。官員匿喪不報的,革職處理,不準援赦。呈報丁憂遲延者,罰俸一年;漏報緊要字樣者(如繼母、嫡母、生母、慈母之類,是否嫡長孫之類,古代親屬稱謂十分復雜,生母未必是嫡母,而慈母則用于這種情況,即妾所生之子喪母,其父令別妾撫育,則此妾為此子之慈母),罰俸六個月。官員也不能為了規避苦缺、遠缺等目的捏報丁憂,違者革職。聞喪不報,擅自離任者,降二級調用。
年度考核須報告所犯過失錯誤
古代對官員實行考課制度,依據法令和行政規則,在一定年限內,對各級官吏進行考核。唐代規定,“凡應考之官,皆具錄當年功過行能,本司及本州長官對眾讀,議其優劣,定位九等考第”。宋代規定,受考核的京朝官(京官和升朝官的合稱,宋代文臣通直郎以上、武臣修武郎以上文武官員總稱升朝官,通直郎、修武郎都為正八品官)將本人考課期間的言行為政,進行回顧與檢討,如犯有錯誤必須悉記,不得規避漏寫。負責考核的官員進行核對,如發現有漏寫,受考核的官員要受相應處分。
離開工作崗位須請假報批
古代的請假制度規定,官員不能正常上下班或因公離境須請假報批。元代規定官員有病有事不能上班,均需請假。請假的報告稱為“曹狀”。如果未上班又不報“曹狀”,就要罰俸或給予行政處分。清代規定官員必須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崗。各省官員因公離境必須履行嚴格的報批手續,若謊報公出離境,會受相應之處分。官員必須正常朝參(京官)或公座(外官),不得遲值或早散。官員若有應早散值情況,應將具體情況及緣由告知管門太監,管門太監隨時登記,以備查核,官員無故散值過早者,罰俸六個月。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古代對官員的管理有一些比較嚴格的制度,對官員須報告的事項有明確規定,且規定的內容較為具體詳細,對執行的情況要進行考核檢查,對不遵守規定的還要給予相應處罰,這對我們今天加強干部管理監督有借鑒之處。(楊涌生)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古代官員 報告個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