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揍霸坐男獲罪,執法必須“適度”
背景:前段時間,北京至天津的動車上,乘客李某買二等無座票卻坐一等座,拒不離開。回天津的乘客劉某因看不慣李某的無理取鬧,動手抽了李某一耳光,踹了他一腳,打的幾拳造成李某眼部輕傷。近日劉某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4個月拘役、賠償李某6萬元。
新京報發表劉昌松的觀點:面對“霸座”行為,多數人選擇報警或譴責幾句,很少有人用拳頭教訓霸座者。現在終于出現了一例,難免讓人覺得解氣,而動拳腳者卻因此獲了刑,這讓很多人不解。其實,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該罪有四個特征:一是主觀上為故意;二是客觀上實施了傷害行為;三是造成了他人身體健康損害的后果;四是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劉某明知拳打腳踢會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卻追求這種結果發生,符合“主觀故意”特征;客觀上對李某實施了拳打腳踢的傷害,符合客觀行為特征;造成了李某輕傷的損害后果,符合了危害后果特征;法律未賦予公民對他人占座類行為進行正當防衛,因為缺乏防衛的緊迫性(報警后可由乘警解決),符合行為非法性特征。因此,法院對劉某判處故意傷害罪完全合法。有人提到,之前有男子飛踹妨害公交車司機的人,不僅未被處罰,還受到獎勵,而本案中的劉某卻被判刑,是對劉某不公。殊不知,這是兩類不同性質的行為,妨害公交車司機駕駛的行為,已構成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罪最輕3年,最重死刑。因為該不法侵害具有防衛的緊迫性,因此腳踹妨害者構成正當防衛;若冒生命危險同妨害者斗爭,則可成為見義勇為者,獲得獎勵也很正當。暴打霸座者不構成正當防衛已如前述,此不贅述。本案的啟迪意義在于,法治社會不鼓勵以暴制暴,在不符合正當防衛或見義勇為條件的情形下,隨意用拳頭解決問題,存在法律風險甚至刑事法律風險,應當特別慎重。
小蔣隨想:劉某在“教訓”李某時,恐怕覺得自己是“路見不平,該出手時就出手”。沒想到,卻被法院判罪,這不光讓劉某知道了不能以傷害他人為代價,制止他人的不端行為,也給社會帶來啟示。換言之,維護公共秩序,是值得提倡和鼓勵的,但有一個尺度問題。面對他人行為不軌、撒潑耍賴,勸誡、質疑乃至聲討都是可以的,卻不能因為自己火氣上來了,就對他人施以拳腳,試圖以私刑解決問題。或者說,法律沒有授權給公民以暴力規范他人行為的權力。如果勸誡、聲討無效,報警讓具有執法權的人來管,才是妥當的。當然,這之中也有例外,如果是對方先動手甚至“亮家伙”,當事人予以反擊,那是正當防衛。根據不同情況做出適當反應,這不光是每個公民應當學習的,也給執法者帶來了課題,那就是普法教育要有針對性的增強。同時,執法者也要考慮另一個問題——在某些人對社會不平事變得冷漠,而社會正氣需要弘揚的當下,執法同樣要把握好抑惡揚善的尺度。尤其是對一些人出于好心卻做了出格的事,或是非主觀惡意卻造成了不良后果,法律該如何評判,既維護大眾眼中的“壞人”的合法權益,又不讓“好人”蒙冤或承擔苛責,這無疑更考驗執法者的專業性和道德良知。必須指出,如果法院做出“合法卻未必合理”在社會上引發爭議的判決,影響將是深遠的。對法律工作者而言,在注重個案判決公平的同時,更要考慮判例的社會價值和意義。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執法 揍霸 霸坐 坐男 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