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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職體檢不知情下被查出艾滋:“我有權不做”
四川一青年入職體檢不知情下被檢測艾滋病
“我有不做HIV檢測的權利”
以為是一次常規的入職體檢,四川男青年謝鵬(化名)卻被體檢醫院做了艾滋病病毒(HIV)檢測項目。
結果是:他被查出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攜帶者,而他求職的公司因此沒有聘用他。
2018年12月27日,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HIV隱私侵權案”。提起訴訟的謝鵬認為,體檢醫院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對他做了HIV抗體檢測,侵犯了他的隱私權。
2017年5月8日,在內江市一家公司試用將滿1個月時,新員工謝鵬接到公司通知,要求他5月9日上午去內江市第六人民醫院做入職體檢。他以為體檢就是正式入職前的一道普通程序而已。
結果卻令他“五雷轟頂”。根據醫院的一份送檢單,他的HIV初篩疑似陽性。約一個月后,經過內江市市中區疾控中心和內江市疾控中心檢測,確認了陽性。
謝鵬剛從縣城來到市里上班,原本憧憬著美好的職業前景。后來發生的事情讓他感到難過。6月9日,那家公司通知謝鵬,由于他“體檢不合格”,不能聘用他。
謝鵬認為,在法律層面,自己已經跟公司形成了勞動關系。如果因為自己是HIV感染者就不讓繼續上班,這是標準的歧視。
具有維權意識的他開始收集證據,決定起訴公司。2018年4月28日,在法院的調解下,謝鵬和公司達成一致意見:公司支付他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雙倍工資,雙方簽訂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
要回工作,這個結局并不是謝鵬最想要的。他說,還沒走出法庭的時候,他就下決心要起訴醫院及疾控中心。
“難道只是公司錯了嗎?醫院和疾控中心泄露我隱私難道不是錯嗎?”謝鵬說,“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他們無權對我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更無權將我的感染信息泄露出去。”
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國家實行艾滋病自愿咨詢和自愿檢測制度。”《全國艾滋病檢測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則規定:“艾滋病檢測工作應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則,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有選擇不做HIV抗體檢測的權利。”他說。
2018年11月,謝鵬向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內江市第六人民醫院、市中區疾控中心、內江市疾控中心作出書面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及其他相關費用。
庭審中的一個焦點是,醫院在HIV抗體檢測前,是否就此向謝鵬作了告知。
謝鵬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示,體檢時,自己自始至終都不知道有HIV抗體檢測一項。他回憶,醫院當時有專人引導參加體檢,體檢表沒在他的手中,因此他對檢驗項目并不知情。
“沒有醫生告訴我要進行HIV抗體檢測,(我)更沒有簽署書面的告知書等材料。”謝鵬說,“直到下午復檢,醫生說疑似陽性時,我才知道上午進行了這項檢測。”
12月27日,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試圖向內江市第六人民醫院求證,檢測前是否向謝鵬作了告知,但醫院方面謝絕了采訪。
根據法庭判決書,醫院方面辯稱,在診斷初檢疑似陽性時通知過謝鵬,也與其進行了交流,在征得同意情況下再次取樣檢查。但判決書并沒有提到第一次檢測時醫院是否事先作了告知。
謝鵬還認為,醫院涉嫌向公司泄露了他是艾滋病病毒攜帶者的隱私信息。
他的理由是,根據內江市第六人民醫院《體檢HIV抗體檢測告知及送檢流程》,初篩試驗陽性由檢驗科通知體檢科、院感科,體檢科通知病人到檢驗科采集第二次血樣。但醫院當初并沒有直接通知他去采集第二次血樣,而是通過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他的。
他認為這違反了醫院操作流程,并據此認為,醫院此舉導致自己的隱私泄露給了公司,進而導致公司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
不過,目前尚無證據表明公司是通過醫院獲知了謝鵬HIV抗體陽性的信息。根據判決書所述,公司是根據醫院作出的體檢不合格結論而決定不與謝鵬簽訂勞動合同的。
法庭判決認為,醫院對謝鵬進行入職體檢并抽取血液進行HIV抗體檢測的行為,是履行與公司簽訂的委托入職體檢合同義務,其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在謝鵬看來,醫院還將其HIV感染的隱私信息泄露給了兩級疾控中心。他說,內江市第六人民醫院在未向其告知并未取得他同意的情況下,將他的血液樣本提供給疾控中心進行HIV抗體檢測,也侵犯了其隱私權。
這一說法未獲法庭支持。法庭審理認為,此說法缺乏事實依據,且根據《全國艾滋病檢測工作管理辦法》,醫院向疾控中心報送血樣進行艾滋病確證的行為,是法定職責行為。
法庭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敗訴后,謝鵬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示,他將繼續上訴。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鑫昕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18年12月28日 01 版
編輯:秦云
關鍵詞:男子入職體檢 艾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