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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工作變身份 養老保險如何銜接?

2018年12月24日 15:50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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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工作變身份 養老保險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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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圖 王晨瑀

現在是勞動力自由流動的時代,跳槽換工作對很多人來說都是一件再平常不過的事情,有些人往往還牽扯到跨地區流動,或者“跨身份”流動。那么,身份變了,或者工作的城市變了,已經參加的養老保險怎么辦?其實,養老保險的銜接還是有些學問的。

問題

“職工”“居民”身份如何切換

提醒

職工繳費已滿15年的 最好按職工領取待遇

很多人在有工作的時候,參加的都是國家強制參保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時候會賦閑在家,或者自己做些小生意,或者以靈活就業的方式謀生,因為沒有固定的勞動關系,所以沒有再參加職工養老保險,而是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些人的工作狀態很多變,在職工和無業居民兩者之間不停切換,可能這兩種保險交替參加過數次,等到將來退休時,就會面臨一個不知道該怎么領取待遇的問題。

一般來說,職工養老保險的待遇是高于居民養老保險的,所以如果條件符合,當然是盡量走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更劃算些。

按照規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簡單來說,就是退休時要看繳費時間,先往職工養老保險那邊靠,如果那邊的繳費年限夠15年了,就優先走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實在不夠15年的,再轉到居民養老保險那邊去。

明白了走哪種保險退休之后,下一步,還有該到哪里去辦手續的問題。如果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需要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然后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同樣,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需要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問題

“體制內”人員流動怎么辦

提醒

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 轉移關系的同時要轉移基金

除了一些參保人員是在職工和居民兩種身份之間互換,還有一些人是從“體制內”走出來,到企業工作或自主創業。尤其是近幾年,公務員跳槽或辭職轉行的事例不斷出現。不少機關或事業單位的人員為自己的夢想選擇離開,到“體制外”去實現人生價值。過去,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跟職工養老保險是實行“雙軌制”的,但近年來已經實現并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也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他們也會涉及到一個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問題。

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來說,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要轉移基金。參保人員經組織批準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調入企業參保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以后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就業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相關規定執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保留人事關系期間,可暫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其正式辦理離職后,根據其重新就業情況,按照上述辦法相應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轉移比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轉移接續在企業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有關規定執行。

問題

重復參保退休待遇怎么領

提醒

不能同時享受兩份待遇 重復繳費居民險須退還

有時候,一些參保人員會出現重復參保的情況。明明自己有工作,工作單位也給交著職工養老保險,但又以無業居民的身份參加了一個居民養老保險。還有些人在其他城市打工,上了當地的職工養老保險,卻仍在老家交著一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者新農保。一些人心里還有個小算盤——將來退休時可以同時領取兩份養老金。可實際上,在退休時,重復參保是不會領取雙重待遇的。

按照規定,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對于同時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鏈接

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不用個人跑腿了

長期以來,流動就業人員跨地區就業后,社保轉移接續的手續往往比較繁瑣,費時費力,成為群眾反映突出的一大難點痛點。

為了解決這一難題,人社部研究起草了《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征求意見稿)》,優化了相關辦事流程,社保轉移接續將更加簡便,個人來回奔波跑腿的麻煩有望大大減少。

根據征求意見稿第14條規定,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進行封存,個人賬戶按規定計息。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向國家規定的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基本養老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平臺,查驗其在不同參保地的繳費情況,審查其繳費年限,并歸集相應養老保險基金后,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個人分別在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參加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也按照這一規定執行。

本報記者代麗麗

編輯:秦云

關鍵詞:工作 身份 養老保險 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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