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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關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2018年12月12日 18:37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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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12日電2018年7月6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民生兜底保障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堅持人人盡責、人人享有,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完善公共服務體系,保障群眾基本生活,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形成有效的社會治理、良好的社會秩序,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基本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邁出堅實步伐。李克強總理強調,為人民群眾提供比較充裕的公共產品和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讓老百姓過上好日子,是政府的重要職責;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確保民生投入,保住基本、兜住底線,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縮小城鄉區域發展差距。

“十二五”和“十三五”時期,我國先后制定并實施了兩部國家級基本公共服務規劃,在各地區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覆蓋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基本建成,各級各類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持續改善,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清單項目全面落實,保障能力和群眾滿意度逐步提升,但是仍然存在著發展不平衡不充分、質量參差不齊、服務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不適應等問題。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明確國家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質量水平和支出責任,以標準化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是新時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對于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不斷增進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的獲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一是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在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的同時,又充分考慮各地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和財政承受能力,不作出脫離實際的福利承諾。二是兜住底線,保障基本。明確政府兜底保障的標準與水平,促進基本公共服務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邊遠地區和生活困難群眾傾斜,織密扎牢民生保障網。三是統籌協調,動態調整。既堅持中央統籌,又賦予地方一定自主權,因地制宜細化完善地方具體實施配套標準,推動標準水平銜接平衡并適時進行動態調整。四是政府主導,多元參與。突出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保障中的主體地位,同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動基本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五是創新機制,便民利民。以服務半徑和服務人口為基本依據,統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和共建共享,推進信息化應用和“一站式”辦理,提高經辦機構標準化服務管理水平,使群眾能夠便捷享有各項基本公共服務。

問: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在近期和遠期要實現哪些目標?

答:《指導意見》明確了“十四五”末和到2035年兩個時間節點的具體目標。到“十四五”末實現近期目標,即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理念融入政府治理,標準化手段得到普及應用,系統完善、層次分明、銜接配套、科學適用的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全面建立。到2035年實現遠期目標,即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基本實現,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

問: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包括哪些層面?具體要求有哪些?

答:《指導意見》按照系統性、層次性和協調性的要求,從國家、行業、地方、基層服務機構4個層面,構建了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的總體框架。

其中,國家層面主要以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為統領,制定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向社會公布服務項目、支付類別、服務對象、質量標準、支出責任、牽頭負責單位等。各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各行業領域發展特點,制定各行業領域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實施方案,系統梳理并修訂完善現有標準規范,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短缺的標準,完善設施建設、設備配置、人員配備、服務管理等軟硬件標準要素,提出促進標準落地實施的保障措施。地方政府依據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以及各行業領域標準規范,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空間布局、人口結構和變動趨勢、文化習俗等因素,經與國家基本公共服務相關規劃和標準銜接并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后,制定本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具體實施標準。直接面向服務對象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嚴格執行各級各類標準規范的基礎上,按照方便實用、清晰明了、簡單易行的要求,結合實際建立服務指南、行為規范、質量承諾、服務記錄追溯、服務績效評價等制度。

問: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具體實施標準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地方政府要按照《指導意見》精神,將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各行業領域標準規范與本地實際相結合,經與國家基本公共服務相關規劃和標準銜接并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后,制定本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具體實施標準。地方標準既要覆蓋全部戶籍人口,也要逐步實現常住人口全覆蓋,并引導公共服務資源向廣大農村和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和深度貧困地區傾斜。對于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基本公共服務,地方標準水平既不得低于國家標準,也不得脫離實際盲目攀高,切實避免過高承諾、過度保障、急功近利、大包大攬,確保財力有保障、服務可持續。

問:《指導意見》從哪些方面提出了國家基本公共服務質量要求,這些要求是如何與《“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銜接的?

答:《指導意見》以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為統領,提出了涵蓋公共教育、勞動就業創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社會服務、住房保障、公共文化體育、優撫安置、殘疾人服務等9個領域的國家基本公共服務質量要求。這些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和質量要求主要以《“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為基礎,涵蓋了規劃涉及的8大類具體服務項目,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了完善。

問:《指導意見》對劃分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指導意見》提出,一要明確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中的兜底職能。要堅持基本公共服務由政府主導提供,政府通過綜合采取各項措施,使全民能夠享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生存和發展權利,為保障社會更加公平正義奠定堅實基礎。二要明確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劃分。按照誰的財政事權誰承擔支出責任的原則,根據中央財政事權、地方財政事權以及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3種情況,進一步明確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及承擔方式。三要制定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國家基礎標準。對不易或暫時不具備條件制定國家基礎標準的項目,地方可結合實際制定地方標準,待具備條件后由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地方在確保國家基礎標準落實到位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國家基礎標準的地方標準,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后執行,高出部分所需資金自行負擔。

問:如何進行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實施情況監測預警?

答:《指導意見》從完善基礎信息、開展聯合督查、開展均等化水平評價等3個方面提出了加強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實施情況監測預警的具體措施。

一是進一步完善基礎信息。完善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監測預警體系和基礎信息庫建設,定期發布基本公共服務統計數據,及時跟蹤各地各行業領域標準水平和實施進展。二是適時開展聯合督查。對各地區落實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結合實際細化地方具體實施標準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對未達到國家標準及脫離實際盲目攀高的地區進行監督提醒。三是開展均等化水平評價。研究構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評價指標體系,推動各地區各行業領域開展評價評估。

問:如何推動基本公共服務標準水平動態調整?

答:考慮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斷變化,需要適時對基本公共服務標準水平作出調整。《指導意見》提出,在保持國家標準水平基本穩定的前提下,結合需求調查分析與評價評估情況,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行業發展實際需要、財政保障能力、重大技術創新應用等因素,對服務項目、服務對象及內容、質量標準、支付方式等適時提出調整方案,按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后實施,并及時向社會發布。原則上每5年結合基本公共服務相關規劃編制,在全面評價評估基礎上對標準水平進行集中統一調整。同時,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重大政策出臺、規劃中期評估等,適時就個別領域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和標準進行動態有序調整。

問:如何加強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實施的效果反饋?

答:一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基本公共服務社會滿意度調查,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二是完善相關領域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達標評價制度,將達標情況統籌納入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縣、各級各類醫院達標、全國文明城市、安全發展示范城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全民運動健身模范市(區、縣)等考核評測。

問:在開展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創新試點示范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指導意見》鼓勵各地積極開展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試點,在標準制定、實施、應用、宣傳等方面先行先試,在標準水平城鄉均衡、動態調整、監測評估等方面探索創新,總結提煉可復制可推廣的成功經驗,適時在全國推廣。同時,鼓勵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探索開展區域性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協作聯動,促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配置、人員配備以及服務質量水平有效銜接。

問:如何推動《指導意見》有效落實?

答:一是加強統籌協調。建立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協同推進的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工作實施機制,加強對標準制定及實施應用的綜合協調,做好統籌規劃、財政保障、監測評估和技術指導,研究解決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建設中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重大問題,指導各地區各行業領域相關標準規范銜接平衡、適宜適度。

二是落實相關保障。《指導意見》要求地方各級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和財力狀況,逐步加大基本公共服務投入力度,確保各行業領域重點任務落實到位。創新市場化、多元化經費投入機制,通過優化整合服務機構、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升資金使用效益。做好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宣傳和政策解讀,加強相關標準基礎理論和政策應用研究,加快人才隊伍建設,推動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課程納入社會學、管理學等相關學科,加強在職人員培訓。

三是強化責任擔當。要求各省級政府將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建設作為民生保障的重點任務,嚴格落實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并結合實際出臺基本公共服務地方標準。同時,將基本公共服務標準落實情況納入地方各級政府績效考核,加大督促落實力度,強化監督問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掌握各地區各行業領域相關工作進展,適時組織開展督查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基本 公共 服務 標準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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