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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表象與法律變革實質

2018年12月11日 13:50 | 作者:周林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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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我們很容易被各種新的技術或概念所誘惑,比如像共享單車、共享雨傘,以及“滴滴”“美團”等,它們統統都被納入共享經濟范疇。其實,共享經濟并不神秘,它們都是“互聯網+”的結果。以共享單車為例,它之所以成為可能,簡單說有三個原因,即政策鼓勵、技術可行、價格適當。

對于“共享經濟”我們也許可以這樣總結:原本有所歸屬的資源可以自由享用,但是每個人都要為這種自由付出一份代價。無論如何,這都是拜信息技術所賜。信息技術進步除了造就“共享經濟”,還推動了各類電商以及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發展。然而,這些都只是表象,其背后的關鍵詞是“信息”。

信息是什么?信息就是對人有意義的那些東西。人區別于動物的特征之一就是他/她能夠生產、傳播、利用信息。人總想留下表現自己的痕跡。從人類文明進步的角度來看,在文字發明之前,人類所留下的信息/痕跡,我們能看到的是在山崖或巖洞里留下的手跡和鑿痕,以后有了文字,發明了照相機、錄音機、復印機、電視機等,每一次技術“升級”都給人類社會帶來巨大變化。從這個角度看,人類文明的每次進步都是踩在信息技術發展的點上。人是信息動物。可以斷定的是,大自然的任何物質都不是人能創造的,人只能創造/生產信息及改變物質的性狀。

音樂、戲劇、美術等文藝作品,冰箱、空調、電視等電器,高鐵、單車、大米、白面等工農業產品都是人利用信息的結果。人的社會分工逃不出三個方面——信息生產、信息傳播和信息利用。信息生產是人的本能。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他/她始終是處在信息生產、傳播、利用過程的某個節點。信息有價值大小或重要性的差異,最有價值最重要的信息是那些能夠付諸應用并增進人類福祉的東西。

一個人最有價值的東西不是獲得多少炫目的頭銜,而是他/她留下的信息——在人類文化遺產/信息庫中增加的那個部分。在“互聯網+”的新技術條件下,人類越來越容易得到他們想得到的東西。

新技術發展背后法律變革的實質是什么?信息技術給法律帶來什么呢?很多人說,信息技術發展給法律帶來變革。的確,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出現了很多新的法律,如互聯網法、大數據法、人工智能法等。雖然新的部門法會不斷出現,但公平正義的標準只有一個。

面對信息技術發展和新的法律法規的出現,法律工作者不能滿足于對個別權利或單行法的研究,而應對傳統法學有一個整體反思。僅僅推進新的立法和法律實踐是不夠的,還要回答新技術發展背后法律變革的實質是什么。

從事法學研究的人都知道,法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法即公平和正義。法律變革的實質即法/公平/正義觀念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人的本質要求。

信息技術發展使人們越來越容易接近公正,換句話說,公平和公正越來越不容易被遮蔽。

如何才能實現信息自由或公平正義?我認為,可以通過“信息法治三原則”,即通過“信息公開、信息自由、信息參與”實現法的目標。信息公開所針對的是信息壟斷和信息封閉。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任何一個公民、企業、國家要想生存和發展,信息公開是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凡是可以公開的信息都應該公開,對不予公開的信息都應當由法律規定之。信息自由的含義是,信息一經生成,任何力量都難以阻擋(它的公開、傳播、利用);信息應當自由流通——自由流通不意味著獲得信息的代價是零,合理補償/適當限制是確保信息自由的必要條件。信息參與指的是民眾對于國家政策的參與和影響。每個人心目中都有著對于法/公平/正義的理解,(民眾)信息參與是社會公正最重要的保障。任何一項立法,任何一項司法裁決,任何一項政策,只有堅持“信息法治三原則”才具有公正性。任何一項立法或裁決如果背離了信息公開、信息自由、信息參與,既談不上依法辦事,也談不上公平正義。

在信息技術發展和法律變革的背景下,未來法學研究有兩個方向:一是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所引發和帶動的與信息自由有關的部門法研究;二是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對傳統法學理論的沖擊和挑戰,有可能產生一個貫穿整個法學體系的新法學——信息法。信息法研究不僅包括對網絡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部門法的研究,還包括對新的法律觀和方法論的研究。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信息 法律 信息技術 共享 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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