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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司法審判提供“精準套餐”
屢屢引爆爭議的仿真槍、玩具槍案,迎來了司法政策的調整,浙江的地方司法標準先行了一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11月12日出臺《關于辦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刑事案件的會議紀要》,對有關槍支的定罪量刑區分了3檔標準: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行政處罰,檢察機關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訴;動能在5.4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的,應予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動能在10.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乍看起來,就是分了3檔數字,其實是根據涉案氣槍的真實殺傷力和社會危害程度,制訂了精準的司法政策套餐,避免了“眉毛胡子一把抓”,體現司法寬嚴相濟、罪刑相當的原則。
2008年,公安機關制定的槍支認定標準,被下調了9倍,槍口動能從16焦耳/平方厘米,改為1.8焦耳/平方厘米。這個認定槍支的門檻還是比較低的,甚至一只羽毛球也能達到這樣的動能。我國屬于嚴格控槍國家,公安機關制訂嚴格的槍支認定標準,是出于維護社會治安的目的,把“網眼”編得細密一些有治安管理方面的考量。
但是公安機關認定槍支的標準,如果直接機械地應用于司法審判,搞“一刀切”,僅僅以玩具槍的出膛動能、“槍支數量”做簡單的累加,作為定罪量刑的唯一標準,就可能會削足適履。結果,市場上很多玩具槍都可能被鑒定為“真槍”,而一些相關的小販、消費者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已然“入罪”,往往會招致與行為危害性不匹配的刑罰。比如,天津擺“玩具槍”射擊攤的老太趙春華,就被追究了“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最終二審被改判為緩刑。以往對這類案件的判決,公眾普遍認為刑罰過重。
所以,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要求通盤考慮槍支的真實殺傷力、當事人的購槍目的以及一貫表現,避免機械執法。這次浙江省出臺的《會議紀要》,則是對相關司法標準的進一步細化。
法律關乎正義,司法機關應該提供更精準的司法裁判服務,才能順應公眾對于正義的期待。對于涉氣槍案中的槍支,的確有必要做出精準劃分,做不同的司法處斷,這次浙江開了一個好頭。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司法 槍支 焦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