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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犯罪到案發 時間跨度平均7年

2018年11月01日 09:11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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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京一中院發布《職務犯罪白皮書》,近年來“小官”犯罪占比較高,“初犯”年齡35歲至45歲占比最高 “貪官”犯罪到案發 時間跨度平均7年

昨天上午,北京一中院發布《1995年-2018年職務犯罪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作為承擔了北京近四成的職務犯罪審判任務的法院,23年來,一中院通過審理的1800余件職務犯罪案件,總結出了該類案件的主要特征和發展趨勢。近年來,職務犯罪中“小官”犯罪占比較高、犯罪行為時間跨度平均為7年,“初犯”低齡化職務犯罪特征初顯等。

據了解,這是北京市法院系統發布的首份職務犯罪審判領域的白皮書。

九成以上職務犯罪是貪污賄賂

根據白皮書,1995年至今,北京一中院共審結一、二審職務犯罪案件1802件,先后判處罪犯2306人。其中,貪污賄賂類案件1724件,占職務犯罪案件總數的95.67%。在涉案金額上,犯罪金額100萬以上的案件占到總數的46.89%,普遍涉案金額較高。此外,該院判決沒收贓款物、追繳經濟損失66億元,實際追繳、挽損共計44億元,判決追贓挽損率高達67.1%。近半數被告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罰。

作為全國最早審理,也是審理最多省部級以上高級領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的中級法院之一,一中院通過總結認為,職務犯罪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小官”占比高,科級及科級以下的被告1756人,占到總人數的76.15%;犯罪時間跨度長,犯罪行為時間跨度平均為7年,最長的22年;35-45歲人群所占比例最高,同時呈現出“初犯”低齡化的趨勢,其中“初犯”年齡最小的僅20歲;權力集中、資金密集的部門和崗位是頻繁涉案的“重災區”,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關鍵領域,出現了多人涉案的“塌方式”貪腐枉法。此外,由于北京一中院轄區內集中了大量中央黨政機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等,也使得涉及上述單位的案件占有相當比例,呈現出個性化特征。

職務犯罪首因理想動搖思想蛻變

23年來,北京一中院先后審理了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杰受賄案在內的多起北京市乃至全國的“首例”職務犯罪案件。比如首例省部級官員因單個瀆職罪名受到審判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達昌濫用職權案,首例我國通過司法協助緝捕并引渡回國的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李化學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被稱為“全國商業賄賂第一案”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受賄、玩忽職守案等。

分析該院審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主要犯罪成因有以下幾點:首先是理想信念動搖,思想蛻化變質;其次是心態嚴重失衡,沾染低俗“癖好”;第三是法律意識淡薄,法律常識匱乏;四是職業道德水準不高,紀律意識不強;五是權力過于集中,缺少必要制衡。

職務犯罪案件的四大特征

特征一

科級“小官”貪污占比76.15%

在一中院審結職務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中,科級及科級以下的為1756人,占被告人總數的76.15%;處級421人,占被告人總數的18.26%;司局級107人,省部級以上的22人。科級及科級以下的“小官”是涉及職務犯罪的主要群體。在房山區燕山清潔隊隊長王遠利貪污案中,身為清潔隊隊長的王遠利,利用職務便利,在負責與相關單位簽訂垃圾清運、道路清掃委托協議過程中,以開具“大頭小尾”發票等手段,貪污公款達220萬元。

特征二

從犯罪到案發時間跨度平均為7年

一中院審結的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犯罪的時間跨度為5年以內的1766人,占被告人總數的76.58%;5至10年的432人,占18.73%;10年以上的108人,占4.68%;犯罪行為時間跨度平均為7年,最長的22年。犯罪時間跨度最長的是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處原主任李柱。公訴機關指控,李柱于1989年至2011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犯罪時間跨度長達22年。

特征三

犯罪年齡35歲至45歲占比最高

一中院審結的職務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首次實施職務犯罪行為時55歲以上的為179人,占被告人總數的7.76%;45歲至55歲的707人,占30.66%;35歲至45歲的866人,占37.55%;35歲以下的554人,占24.02%。35歲至45歲,年富力強、掌握一定權力的群體在各年齡段中占比最高,而35歲以下的被告人占到24.02%,呈現出“初犯”低齡化的趨勢。在中國工藝美術(集團)公司出納員張某挪用公款、貪污案中,張某利用職務便利,第一次采取重復開收據、收入及提現不入賬等手段挪用公款時,年僅20歲,張某因案發而被捕時年僅23歲,是所有被告人中“初犯”年齡最小的。

特征四

權力集中、資金密集崗位是“重災區”

權力集中、資金密集的部門和崗位是頻繁涉案的“重災區”。一些領域,甚至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關鍵領域,出現了多人涉案的“塌方式”貪腐枉法。有的機關、單位風氣敗壞,甚至出現了大面積貪腐問題,往往是“拔出蘿卜帶出泥”,查處一個案件牽出一窩人。

一中院院長吳在存介紹,近年來職務犯罪案件還呈現出了新的變化趨勢。如犯罪手段更加隱蔽,犯罪主體日趨多元,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更加明顯,系統性“塌方式”案件增多等,這些變化趨勢也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了新的挑戰。

■ 分析

既有制度形同虛設 權力缺少必要制衡

分析一中院審理職務犯罪案件,造成職務犯罪的首要因素是理想信念動搖,思想蛻化變質。

其次,是涉案人員心態嚴重失衡,沾染低俗“癖好”。根據案件審理經驗梳理,職務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普遍呈現出三種心態:一是變相補償心理,部分領導干部因升遷無望,極易對其擁有的權力、地位與經濟收入不成比例的現狀產生不滿,從而意圖通過職權獲取非法利益,獲得心理補償;二是為權力喪失做準備的心理,部分領導干部臨近退休,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想法、為離職后積累財富的想法和利用職權及時行樂的想法,都促使其利用職務謀取非法利益;三是僥幸從眾心理,認為身邊存在通過權力“獲取”財富未受懲罰的現象,從而產生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違法攀比。心態失衡后,往往導致放棄對自己的要求,極易沉溺于某些“燒錢”的興趣愛好,甚至沾染賭博等低俗“癖好”。

此外,法制意識淡薄,道德水準不高,也是犯罪的兩個成因。而作為一些手握權力的官員,權力過于集中,缺少必要制衡是職務犯罪的客觀成因。

法官舉例說,一些重要的權力集中在少數單位,有的單位對于數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的項目,同時負有立項、實施、監督檢查等職能;在單位內部,權力也過于集中在個別部門,如一些單位的“計財處”就集中了單位財務從計劃、執行到監督的所有權力;還有一些部門和農村基層組織中,“一把手”專權,無視“人財物”制度的現象突出。

此外,權力缺少必要的制衡。一些單位、部門的風險防控制度先天不足,執行的剛性不強,對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導致既有制度形同虛設,難以形成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和制衡。中國航天工業供銷總公司總經理助理、航天物資進出口公司經理王大慶貪污、挪用公款案中,王大慶就是公司財務上的“一支筆”,經常口頭安排財務人員支出資金,從不給財務人員留任何簽字的單據。他在數年間屢屢前往澳門賭博,從不避諱公司員工,一夜間輸贏幾百萬元是公司內人盡皆知的“秘密”。(記者 王巍)

編輯:曾珂

關鍵詞:“貪官”犯罪到案發 時間跨度平均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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