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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條款”鎖緊安全責任鏈條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新增6個“疫苗條款”,強化對疫苗等特殊藥品的監管。(10月23日《北京青年報》)
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設置了專門的“疫苗條款”,既是對社會關切的主動回應,更是堅持問題導向,全方位鎖緊疫苗的安全鏈條。“疫苗條款”擬從6個方面確立更嚴的安全制度:除藥品監管部門規定的情形外,疫苗等特殊藥品不得委托生產;實行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疫苗的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在疫苗的研制、生產、流通、預防接種過程中應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追溯信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疫苗等生物制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這些制度將使疫苗的生產、流通準入更嚴格、更規范。如取消委托生產,實行上市許可,進一步收窄疫苗入市渠道,減少不正當競爭的干擾,從源頭強化疫苗的安全;建立疫苗安全管理信息追溯制度,開放社會對疫苗從研發到預防接種全程的監督,也將使得疫苗的安全保障更公開、更透明;進一步明確了監管責任,細化并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處分。
健全疫苗管理立法是第一步,更關鍵的還是改革完善相關管理的體制機制,讓最嚴法律的“疫苗條款”,成為全過程無縫管理的依據和從嚴執法的武器,讓法律變成帶牙齒的“老虎”,才是對安全最好的拱衛。(木須蟲)
編輯:趙彥
關鍵詞:疫苗條款 安全責任鏈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