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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首月:柔性化解醫療糾紛 做好“事前預防”成新命題
人民網北京10月24日電(尹莉娜 楊迪)針對屢禁不絕的“醫鬧”之患,10月1日,由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從預防、調解、風險分擔等角度,對化解醫患糾紛、維護醫療秩序、保證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等作出了明確規范。就在昨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審議稿”)也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這為維護醫護人員安全,促進醫療衛生行業穩健發展,打下了一劑“強心劑”。
《條例》的出臺,對于減少醫患對抗、化解醫療糾紛起到了“及時雨”作用。作為條例實施后落地的現實考驗,在新規出臺首月,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和蘭州大學第一醫院發生了兩起暴力傷醫事件,相關部門緊密配合、快速反應,使事件得到迅速回應和妥善處理。然而,在另一個層面,通過這兩起事件,也對進一步暢通醫患溝通渠道,通過柔性止爭等方式變被動應對為主動管理、變事后處置為事前預防,提出了新的挑戰。
對此,人民健康采訪了有關部門負責人及行業專家,對糾紛預防、柔性調解和風險分擔等制度進行分析解讀。確保《條例》規定的職責得到快速準確的履行,進一步增進醫患和諧。
關口前移 “人文關懷”化解醫患糾紛
《條例》的出臺,最顯著的變化就是加入了“預防”一詞。而正文內容中,第一條即規定“為了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同時將“醫療糾紛預防”作為第二章單獨設立,明確將預防的理念納入立法目的之中。
如何預防醫療糾紛?以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病歷公開為例,司法實踐中,病歷常常是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爭議焦點。過去,給患者復制的病歷只是一部分,因此常常被患者質疑病歷不完全,懷疑存在修改、偽造、篡改等問題,不認可病歷的真實性,從而影響了醫療糾紛的處理。
在此次出臺的條例中,首次明確患者有權查閱、復制全部病歷資料,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歷,也維護了患者的知情權。
除了病歷公開,條例還要求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和投訴接待制度,對患者在診療中提出的咨詢、意見和建議,要耐心解釋、說明,依規處理,積極與患者及其近親屬進行溝通;要求醫療機構設置統一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以便患者進行投訴或者咨詢。
而在“審議稿”中,針對與醫患糾紛有關的一些問題,也增加了相關的規定:如,對于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其醫療衛生服務質量負責等。同時,“審議稿”還特別強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秩序。國家建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機制,妥善處理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
“醫生要提高醫療質量,更要提高醫德和溝通技巧,真正以病人為中心。”江西省南昌市第一醫院黨委委員、工會主席熊鋒寶舉例說道,比如做胃鏡,醫生什么也不說,就一根管子捅進去,病人肯定很恐懼,如果提前說會有不舒服、會難受,患者就有心理預期。
在國家衛健委此前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醫政醫管局副局長郭燕紅同樣表示,面對醫療行業高技術、高風險和高情感的特點,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就必須要注重醫療質量安全、服務,特別是人文關懷。所以,關口前移的工作,也是貫徹落實《條例》包括在醫療行業中加強質量安全管理的一個重中之重。
柔性應對 “人民調解”成為有效途徑
醫療風險不可能完全避免,一旦矛盾糾紛產生了,應如何解決?在北大醫院、蘭大一院傷醫事件中,當事者選擇了暴力應對、傷人泄憤的激進方式。但事實上,新規中已經對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給出了最好的答案。
快捷便利、不收取費用、公信力較高、專業性較強……人民調解這一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具有很多優點。它是醫患雙方在人民調解委員主持下,自愿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此次新規明確將人民調解從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規范,通過具體制度進一步引導醫患雙方通過相對柔性的方式定分止爭。一旦醫療糾紛發生,家屬不認同醫療結果,可尋求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不滿意調解,可拿起法律武器。面對調解,院方有權利辯解;面對被訴,院方更有責任直陳事實。
“目前,已經有了科學、嚴謹的工作流程,以程序正義保證實體正義。”北京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副主任劉方表示,北京醫調委有90%以上的糾紛需要找北京三級甲等醫院的專家進行咨詢,形成初步的評估意見后,還會交由評估組進行集體討論,每次討論都要有3名以上專家在場,最后才形成正式的調解建議。此外,凡是賠付1萬元以上、患者死亡、疑難的案件,還要外請專家再進行合議。
司法部和衛健委在對《條例》進行解讀時指出,近幾年的醫療糾紛處理實踐表明,人民調解是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一個有效途徑,它以相對柔性的方式解決糾紛,緩解了醫患對抗,有利于促進醫患和諧。
“在江西,人民調解對于醫療糾紛的解決是一個主渠道的作用。80%以上通過人民調解得到了解決,并且調解的成功率達到了90%以上。”江西省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處處長羅禮生介紹,江西對于醫療糾紛處理有地方條例規定,兩萬元以內的可以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兩萬到十萬元的要通過專家咨詢,十萬元以上的要通過鑒定,鑒定在先、定責定賠,人民調解有章可循、有規可循,使調解工作真正做到了合法、合情、合理。
郭燕紅表示,目前,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達到6400余個,基本實現縣級區域全覆蓋。《條例》實施后,還將繼續深入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各地做好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確保人民調解的法律效力。
分擔風險 “保險賠付”提供強力保障
在醫療糾紛調解過程中,怎么賠?賠多少?一系列涉及賠償金的問題是醫患雙方據理拉鋸的重點,雙方往往會因為意見不統一,導致矛盾激化。
此次《條例》在總則第七條中規定:“國家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醫療責任保險保障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由醫院或者醫生本人繳納保費購買的一款保險,保險公司承擔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工作過失發生醫療事故造成的,依法應由醫院及醫務人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醫療意外保險保障的則是患者本人,是患者在術前自愿購買的一款保險,若在術中或者術后發生保險范圍內的醫療意外行為,保險公司就按照相關條款向患者給付保險金。”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申衛星在司法部政府網發文指出,患者、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都需要科學地面對風險,而購買責任保險是分散風險、填補損失的國際通行做法。
全國政協委員施中巖則建議,要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可由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與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洽談醫療責任保險事宜,并組織各類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在保險合同的范圍內,承擔醫療機構因醫療糾紛發生的賠償。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現有收費標準或者變相增加患者負擔。”他補充道。
人民健康從國家衛健委了解到,截至今年9月,全國有11萬余家醫療機構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以江西省為例,全省100%的二級以上公立醫院、1/2以上基層醫院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醫保賠付結案率達95%以上。此外,北京、江蘇等20余個省份建立調保銜接工作模式,為處理醫療糾紛提供了有力保障。
“現代社會是風險社會,構建完整的風險分擔機制,有助于醫患糾紛的解決。”申衛星表示,在醫療風險分擔機制之下,醫生可以放心救治病人,即使出現醫療糾紛,也有承保機構參與一同負責解決。患者也可以放心就診,在發生醫療意外時,獲得醫療保險的賠付。此外,國家還可以逐步推進醫療風險基金、醫療產品責任保險等一系列的風險分擔制度,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編輯:趙彥
關鍵詞:化解醫療糾紛 醫鬧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