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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一團伙非法拆卸廢電池損害環境 治理成本需2000萬
為賺取高額利潤,在沒有任何資質的情況下,多名嫌疑人非法從事廢舊鉛蓄電池的回收、拆解、煉制工作。拆解廢舊鉛蓄電池時的硫酸溶液流淌到地上,污染土壤;煉制鉛錠時產生的有害氣體排放到大氣中,污染空氣。該案涉案金額超億元,被告人非法牟利1000多萬元。經權威機構鑒定,犯罪造成的生態損害治理成本需要2000萬元。9月7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檢察院對這起江蘇省最大的鉛蓄電池環境污染案的14名犯罪嫌疑人陳華、張海等,以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同時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檢察官正在提審犯罪嫌疑人
創業走上違法路
33歲的陳華是淮安人,初中畢業后到無錫做了幾年修理工。2010年,陳華經朋友介紹到山東做起收購廢舊塑料生意。之后,他得知收購廢舊鉛蓄電池生意很賺錢,便想著回老家創業,做回收鉛蓄電池生意。
2016年春節,陳華回家過年時遇到老鄉張海,提起自己的想法。在蘇州打工多年,也想回鄉創業的張海對其想法很感興趣,覺得是個致富的路子,二人一拍即合,每人出資30萬元,做起了鉛蓄電池回收生意。
他倆花5萬元租了一個院子,改造后作為堆放廢舊鉛蓄電池的倉庫,然后聯系收廢品的小商小販,開始了收購廢舊鉛蓄電池的生意。收滿30噸后,陳華便聯系大貨車司機李明將這些電池運到徐州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銷售,從中賺取利潤。
然而,這種賺錢模式回籠資金需要一個月左右,兩人很快便資金緊張。為了快速賺錢,他倆決定自行拆解電池并煉制鉛錠。不過,這是一門技術活兒,陳華和張海兩人根本就不知如何操作。這時,陳華想起了老鄉胡偉。經電話聯系,胡偉稱自己正在幫老板做廢舊鉛蓄電池拆解。這一行很賺錢,但老板給的工資卻并不高,陳華趁勢讓胡偉入伙,胡偉當即答應。陳華與胡偉商量后,又各自出資50萬元,搞起廢舊鉛蓄電池拆解和煉制鉛錠的廠子。
陳華等人明知自己的生意是違法的,為了不被發現,他們在淮安市淮陰區袁集鄉租了一個較偏遠的廢棄廠房,用來做廢舊鉛蓄電池拆解廠房,后又到淮陰區碼頭鎮將一個廢棄的磚瓦廠租下,做廢舊鉛蓄電池的鉛錠煉制廠房。陳華與胡偉一起購買了爐子、鼓風機、鉛塊的模型等設備,又聯系了老鄉周兵、趙銀等人幫忙。這樣,廢舊鉛蓄電池的收購、拆解、煉制一條龍生產線就建設完成了。
拆解、煉制廢舊鉛蓄電池會污染環境,為躲避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的查處,他們將每個廠房的窗戶都用遮擋網蓋起來,從外面根本看不到里面。他們還給每個廠房配了保安在門口站崗,一旦有陌生人來,就告訴他們廠房是空的。另外,運輸廢舊鉛蓄電池、鉛錠時,陳華等人專門吩咐駕駛員只在晚上進行,以防被發現。
檢察官利用無人機進行取證
瘋狂牟利致嚴重污染
陳華等人在廢舊鉛蓄電池拆解和煉制過程中實行24小時兩班倒,這樣工人可以休息,機器則24小時不停運轉,實現利潤最大化。據負責管理煉制工作的錢剛交代,每個爐子每天24小時可以燒出9個鉛塊,每個工人上12小時班可以拿到600元工資,每個鉛塊重量約1.2噸,煉制好的鉛塊每噸可以賣到1.5萬元至1.7萬元。
由于生意火爆,陳華、胡偉等人決定再加一條生產線。陳華聯系朋友侯平,由其投入100萬元入股。陳華等人又購買了設備,上了一條新的生產線,每天煉制的鉛錠產量增加一倍。
2017年9月,淮安市淮陰區環保局接到市民舉報,稱有工廠排放出難聞氣味。環保局工作人員實地勘察后覺得案情重大,便立即聯系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當日立案偵查,現場查獲待處理廢舊鉛蓄電池100余噸,塑料外殼9噸,煉制的鉛板78余噸,成品鉛錠60余噸,并查扣賬冊3本。
經審查,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陳華、張海等人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共同出資的方式,開設廢舊鉛蓄電池收購廠、鉛蓄電池拆解廠、煉制鉛錠廠等,先后從上海、南京等地收購廢舊鉛蓄電池,后安排孫小波、李明將廢舊鉛蓄電池運輸到淮陰區袁集、碼頭、丁集等地拆解、加工煉制鉛錠,雇用吳兵進行裝卸、稱重、計賬等工作,雇用馬群、蔣浩等人進行非法拆解、煉制等工作。至案發,共收購廢舊鉛蓄電池1.86萬余噸,煉制鉛錠達9349余噸,涉案金額超過一億元,陳華等人非法獲利1000余萬元。
在拆解、煉制過程中,工人將收購來的廢舊鉛蓄電池直接用斧頭砍開,里面的硫酸溶液徑直流淌到地上,煉制鉛錠的過程中還會產生刺鼻的酸味,對周圍空氣造成極大污染。據吳兵交代:“煉制鉛錠時空氣特別難聞,所以工人們在廠里工作都戴著口罩和手套,腳上也穿著膠鞋。”
經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廢舊鉛蓄電池以及廢舊鉛蓄電池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鉛板、廢鉛膏和酸液性屬于有毒的危險廢物,廢鉛蓄電池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本案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治理成本,需要2000萬元。
拆解電池現場
刑事民事追訴“雙管齊下”
該案被公安部列為督辦案件。公安機關將該案通報到檢察機關后,淮安市清江浦區檢察院高度重視。分管刑事檢察工作的副檢察長張超運和分管民行檢察工作的副檢察長張茁等經驗豐富的員額檢察官提前介入,通過實地查看案發現場,使用無人機拍攝取證,對拆解點和冶煉點的污染現場進行全景勘查、證據采集,引導偵查機關全面取證。張茁介紹:“無人機具備視野開闊、動態跟蹤、適應性強的特點,應用于案件的現場勘查、證據采集以及污染源頭的跟蹤拍攝,可以有效提升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證據取得全面性、實效性,優化辦案模式,提高辦案質效。”清江浦區檢察院通過參與現場勘查、聽取案件介紹和調閱案卷等,從危險廢物的認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犯意、涉案數額等多個方面提出建議,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
該案移送至檢察院后,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偵查人員不僅對證據不足的地方進行補充,還對現有卷宗證據中存在瑕疵的部分進行補正或說明。通過補充偵查,補強的新證據形成一本新卷宗。辦案檢察官審查后認為,陳華、張海等人為謀取利益、大量非法拆解廢舊鉛蓄電池、煉制鉛錠,在非法處置過程中,產生大量的廢水、廢酸、廢氣等均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涉嫌污染環境罪。
我國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本案中,廢舊鉛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犯罪嫌疑人陳華、張海等人,非法處置廢舊鉛蓄電池遠超過3噸,屬于“嚴重污染環境”情節。
2018年6月9日,清江浦區檢察院發布該案民事公益訴訟公告,公告期滿后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自愿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作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審查認定陳華等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生態環境這一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仍然積極為之,主觀上有侵害生態環境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生態環境的重大損害,且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屬于團伙型的共同侵權行為,依法應當連帶承擔恢復原狀、消除危險、賠償環境污染損害費用以及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等民事法律責任。
9月7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檢察院在對1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訴的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主從犯,是否有自首、立功,有無犯罪前科等不同情況,建議法院對犯罪嫌疑人陳華、張海等人分別判處七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犯罪嫌疑人及時處置被污染場地內遺留的危險廢物,消除危險;及時修復被污染場地的土壤等生態環境,恢復原狀;賠償其污染環境侵權行為造成的包括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處置費用和事務性費用等各項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2000萬元。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蓄電池 廢舊 陳華 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