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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埃落定!解析“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三個爭議焦點
央視網消息:被告人高愿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前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王成犯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12日,備受公眾關注的“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您剛才看到的就是法庭宣判時的畫面。事情發生在2017年11月16日凌晨2點多,被告人高愿、王成都是南京人,高愿曾有過吸毒史。兩人喝完酒后,深夜駕駛奔馳車從宿遷泗洪縣返回南京,途經南京六合區 寧連高速收費站時,執勤交警史偉年對其進行盤查,因沒有行駛證,并且想逃避尿檢 測毒,被告人高愿發動車輛將史偉年拖行數十米并碾壓。最終導致史偉年搶救無效去世,年僅47歲。
案件的三個爭議焦點
案發后,兩名嫌疑人高某和王某案發當天即被抓捕歸案。2018年7月31日,該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審理過程中,案件的三個問題成為爭議的焦點:第一,被告人高愿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第二個焦點,被害人史偉年在執法過程中是否存在瑕疵;第三,被告人高愿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對于這三個焦點問題,法庭宣判中都一一做出了分析和闡述。
被告人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
審判長 趙杰:“經查,被告人高愿在明知其駕駛的奔馳越野車加速性能,且當時車門未關,被害人史偉年將身體探入車內,并抓住其車輛方向盤的情況下,為逃避執法檢查,仍猛踩油門加速行駛,致被害人史偉年的生死不顧,導致被害人史偉年被拖行69米后甩出車外,摔倒在地,并遭該車輾軋的后果發生。足以認定,被告人高愿明知其強行駕車高速逃跑可能致被害人史偉年死亡結果的發生,但對該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并實施了上述危害行為,致被害人史偉年死亡。且高愿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史偉年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被害人執法存瑕疵”意見未被采納
而對于交警史偉年的執法是否存在瑕疵,間接造成案件發生。法庭也對此進行了慎重的評議和分析。
審判長 趙杰:“經查,交警執勤核查二人身份時發現被告人高愿有吸毒史,遂要求對其進行尿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等相關規定,執法有據;檢查過程中,高愿在檢查站外隨地大便,史偉年及其他執勤人員給其遞送衛生紙,主動幫其用沙土覆蓋清理,執法文明;后高愿抗拒執法檢查企圖駕車逃跑,史偉年依法履行職務,不顧個人安危阻止高愿逃離,且此時車輛屬于車門打開停駛狀態,不屬于《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73條第二款所禁止的對行進中的車輛強行攔截、強令停車的情形。史偉年依法履職,執法規范,被告人高愿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瑕疵”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理依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而關于被告人高愿患有“狂躁癥”,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經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認定高愿“交往能力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所以被告人高愿患有狂躁癥不能成為減輕其罪責的理由。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愿曾于2017年11月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規定離開居住地并再次犯罪,其主觀惡意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于被告人高愿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最終對其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高愿 史偉 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