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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豐臺“搶孩子”案細節(jié):涉案人員認錯兒媳誤搶孩子
警方通報豐臺搶孩子案件核實情況 老人自孩子出生就未與之見過面
涉案人員認錯兒媳誤搶孩子
日前,家住北京豐臺的一位家長發(fā)微博稱,10月2日上午10點30分,在豐臺大紅門某商城,自己11個月大的幼兒被搶未遂,涉事的四人只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此事在網絡引發(fā)關注。昨日下午,北京警方發(fā)布情況通報,通報了案件的核實情況。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此案過程中由于出現(xiàn)多種巧合,比如李某的兒媳與事主張某恰巧住在同一小區(qū),并在體態(tài)上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孩子的年齡相仿等細節(jié),導致李某將事主張某認成自己的兒媳,并發(fā)生了誤搶孩子的情況。
此前,“豐臺搶孩子”事件已在社交媒體發(fā)酵,不少網友認為搶孩子應當按拐賣兒童刑事案件調查。對此,北京警方曾于10月5日發(fā)布通報,表示對此案高度重視,并組成工作專班對案件開展復核。有法律人士指出,涉案人行為構成擾序,因此被處行政拘留。
事發(fā)家長稱孩子商場內被
搶網友質疑警方處罰過輕
10月4日,家住豐臺區(qū)的李先生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經歷孩子被搶事件的當事人正是他的妻子。10月2日上午10點30分左右,其妻子帶著未滿周歲的兒子到商場購買奶粉,不料竟遇到三名女子圍住李先生的妻子并試圖將其兒子從嬰兒車里拉出來。
李先生稱,由于對方是三個人,妻子無力抵擋,最終他們的兒子被三名女子抱在手里。經李先生的妻子呼救,引來好心人的報警和幫助,三名女子最終離開。“整個爭搶過程持續(xù)不到三分鐘。”
李先生表示,此后,搶孩子的三名婦女又拉來了一位姓李的自稱是孩子奶奶的老太太,當天下午2點左右,再次來到銀泰百貨尋找孩子,被蹲點的刑警帶到派出所。警方經過詢問告知他,對方三名女子由于認錯了孩子才出現(xiàn)了商場搶奪孩子的一幕,對涉事幾人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
對于警方的處理,李先生存有疑問,他認為三名女子白天出現(xiàn)在商場搶奪孩子的行為涉嫌拐賣兒童刑事案件。此事經微博傳播后引起了眾多網友關注。有網友認為這是一起拐賣兒童未遂的案件,公安機關對嫌疑人處理過輕。也有網友認為,現(xiàn)在下斷言為時尚早,事件存在諸多疑點,如幾名嫌疑人為何會選擇人流密集的一樓大廳,而在事發(fā)之后,又為何會第二次回到事發(fā)商場“尋找孩子”。
細節(jié)
兒媳與事主住同一小區(qū)
因兩人體型相似認錯人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李某及老伴因兒子與媳婦關系不合,一直見不到孫子,多次向在從事銷售工作中和外出旅游中結識的朋友沙某某(女,39歲,內蒙古人)、高某某(女,68歲,天津人)、運某某(女,63歲,天津人)等人訴說以上情況,在日常交往中,幾人關系較為密切,沙某某等同情李某的遭遇,愿意為李某幫忙找其兒媳要回孩子提供幫助。
此次,李某與暫住在燕郊的沙某某及家住天津的高某某、運某某等,相約于10月2日來到李某的兒媳所居住的豐臺區(qū)角門東里某小區(qū),準備找李某兒媳討要孩子。
而巧合的是,李某的兒媳婦張某新與此次的女事主張某恰巧住在同一小區(qū)。根據(jù)監(jiān)控畫面顯示,就在10月2日上午,李某的兒媳張某新曾于7點46分帶著兒子與母親走出小區(qū)。
當天上午10時許,李某來到兒媳所居住的小區(qū),從遠處看到女事主張某推嬰兒車出小區(qū),從側臉及體型上,錯將張某認成自己的兒媳,在追趕過程中李某摔倒,其讓沙某某、高某某和運某某繼續(xù)去追趕“兒媳”。
由于沙某某等人從未見過李某的兒媳及孫子,李某就將兒媳婦與其孫子的合影發(fā)給沙某某等人,幾人根據(jù)照片尾隨跟蹤事主張某。北青報記者從李某兒媳與事主張某的生活照及監(jiān)控畫面發(fā)現(xiàn),兩人均戴黑色框架眼鏡,發(fā)型、身高與體型均具有相似性。
此后,沙某某、高某某、運某某等人跟隨事主張某進入附近商場,并強行抱走孩子,被商場工作人員制止并報警。
講述
涉案人員無違法犯罪前科
曾到商場營運部進行理論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事發(fā)時,銀泰百貨商場內一位工作人員曾出現(xiàn)在現(xiàn)場,并在發(fā)現(xiàn)異常后將被搶奪的孩子抱在手里制止了爭搶行為。
這名工作人員向北青報記者介紹,10月2日上午10點40分,正在上班的他聽到吵鬧聲,由于此前商場內曾對國慶期間的安全事宜做過安排,覺察到異常,該工作人員趕到事發(fā)地去現(xiàn)場看到,事主張某緊緊抱著小孩躺在地上,另有三名女士在拉扯著爭搶孩子。
“當時沒想太多,就把孩子搶過來抱在自己手里。”該工作人員稱,他曾在現(xiàn)場簡單聽到一些情況,其中一位爭搶人說是張某不讓孩子看奶奶才發(fā)生了這樣的事情,而倒地的女士則要求趕快報警。這名工作人員抱著孩子帶著女事主張某回到店里,三位女士隨后就散開了。“可以看出來,被搶的當事人張某有點緊張、害怕,隨后我就給商場的安保人員聯(lián)系,并輔助張某報了警。”
隨后,豐臺分局大紅門派出所接到電話報警,民警迅速出警,對事主進行訪問并同步開展查找涉案人員、詢問證人、調取監(jiān)控錄像等工作。
而在此期間,涉案人員曾兩次到商場營運部找到工作人員理論,稱商場工作人員搶走了自家的孩子并要求歸還。
營運部的工作人員吳先生介紹,10月2日下午一點多,兩名女士來到營運部稱自家的孩子被商場員工帶走了,要求歸還孩子。事后,吳先生了解到,前來營運部的兩人正是上午發(fā)生爭搶孩子的參與者。其中李某稱兒子與兒媳感情不和,因孩子的撫養(yǎng)權問題產生家庭糾紛,希望能夠帶回孫子。吳先生稱他隨后報警向警方說明情況,爭執(zhí)過程中對方因有一人情緒激動暫時離開。
下午2點多鐘,李某的兒子與爭搶孩子的沙某某等人再次來到商場營運部討要孩子,被辦案民警發(fā)現(xiàn)后將上述幾人控制,帶回派出所審查。
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豐臺分局立即部署刑偵支隊和派出所共同開展工作,調取了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視頻,詢問了相關證人,對涉案人員進行了訊問,并與其戶籍地公安機關取得聯(lián)系,了解家庭及職業(yè)等相關情況(涉案人員均無違法犯罪前科)。
調查
兒媳與兒子存在感情問題
曾因撫養(yǎng)權問題多次報警
對于李某等人的供述,辦案民警先后走訪了李某的兒子和兒媳,證實婆媳雙方及夫妻雙方確因感情不和、撫養(yǎng)權等問題有較深矛盾。
通過照片比對,證實事主張某與李某兒媳張某新均配戴眼鏡,身高、體態(tài)、臉型存在相似之處,且除李某遠距離觀察將人認錯外,來“幫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沒有見過李某兒媳本人;通過居住情況查詢,事主張某與李某兒媳二人同住在一個小區(qū)內;通過調取監(jiān)控視頻,能夠印證沙某某在小區(qū)東側鐵門徘徊,沙某某等人尾隨事主張某進入商場并抱走孩子且被制止的情況,以及李某等人事后到商場營運部,找商場工作人員“要孩子”的情況。
此外,北青報記者了解到,李某的兒子與兒媳自2016年6月8日結婚到2017年7月30日孩子出生,李某只在兩人結婚時短暫見過兒媳,孫子出生后兒子與兒媳就因感情問題分居,李某此后再未見過兒媳及孫子。2017年8月1日,李某的兒媳就曾因孩子的撫養(yǎng)權問題報過警,此后李某的兒子和兒媳也未同居并共同撫養(yǎng)孩子。
經豐臺分局工作查明,李某(女,62歲,山東人),因其子(男,39歲,山東人)與兒媳張某某(女,38歲,本市人)感情不和,其兒媳拒絕李某見其孫子(14個月),雙方自2017年7月30日孩子出生后,就曾因李某想帶孩子回老家撫養(yǎng)等原因而產生糾紛,之后李某就沒有見過兒媳和孩子。
其間,雙方曾屢次發(fā)生矛盾,分別于2017年8月,2018年3月、7月、8月在北京四次報警求助。2018年6月18日,李某兒媳張某某到李某兒子戶籍地法院起訴離婚,2018年8月21日,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后續(xù)
事主提請復議警方已受理
目前案件正進一步辦理中
根據(jù)調查情況,10月3日,豐臺分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對李某、沙某某、運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臟病、腦梗、糖尿病等多種疾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停止執(zhí)行拘留。
因對公安機關工作有異議,2018年10月4日,事主張某的愛人到豐臺分局提請復議,分局已經受理。目前案件正進一步辦理中。
案件發(fā)生時間軸
根據(jù)監(jiān)控錄像顯示:
■7點46分,李某的兒媳及其父母帶孩子從角門東里某小區(qū)東門外出。
■10點11分,沙某某出現(xiàn)在角門東里某小區(qū)東門處。
■10點16分,李某給沙某某發(fā)了一張自己兒媳婦的照片,并讓沙某某幫忙找這個人。
■10點27分,張某獨自推車帶孩子從小區(qū)東門出來。此時,李某試圖追趕張某但摔倒,便委托沙某某跟上去。
■10點29分,運某某、高某某從地鐵角門東站A口出站。
■10點30分,沙某某與運某某、高某某在地鐵站北側路邊與張某擦肩而過。此時,三人不住回頭,并互相說著什么。隨后,沙某某尾隨張某繼續(xù)行進。
■10點33分,張某獨自推車帶孩子進入銀泰百貨商場北門。
■10點34分,沙某某進入商場。
■10點37分,李某和運某某、高某某在商場西側會合
■10點40分,運某某、高某某進入商場北門。
■10點44分,沙某某、運某某、高某某尾隨張某到達商場北門直梯。
■10點45分,沙某某搶孩子,并招呼運某某和高某某過來,拉住張某。
■10點46分,3人搶孩子未遂,被商場工作人員制止。
■13點03分,沙某某等6人進入商場東門。
■13點06分,乘坐電梯。
■13點15分,李某和沙某某在商場營運部辦公室和工作人員理論。一會兒,李某也進到辦公室。
■15點01分,民警從商場將涉案人員帶離。
律師觀點
涉案人行為構成擾序
因此被警方行政拘留
針對網友提出的,如果出現(xiàn)誤搶孩子的行為,是否算得上刑事案件的疑問。嘉觀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文勝認為,從本案情況來看,涉案人員的行為從刑法層面上不屬于拐賣兒童罪或拐騙兒童罪,拐賣兒童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必須以牟利為目的;而拐騙兒童罪的司法實踐中掌握的標準常規(guī)是將兒童拐騙來用來收養(yǎng)或者使喚、奴役,本案行為人沒有牟利或非法收養(yǎng)目的,所以不構成刑事犯罪。“經過公安機關調查,此事件中的‘認錯人’是客觀事實,并非借口。”
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陳猛說,警方對涉案人員的處罰主要依據(jù)是根據(jù)公安機關調查,涉案人員行為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引起了公共場所秩序混亂,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因此裁決5日行政拘留。陳猛表示,如果當事人認為身體、精神上受到創(chuàng)傷與損害,可采取民事訴訟的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本版文/本報記者 張香梅
攝影/本報記者 汪震龍
編輯:曾珂
關鍵詞:北京豐臺“搶孩子”案細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