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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三定”規定公布
9月10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公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三定”規定》),明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履行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十余項主要職責,內設機構9個,行政事業編制216名。
《“三定”規定》指出,國家藥監局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局,為副部級。國家藥監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根據《“三定”規定》,國家藥監局主要職責包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標準管理;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注冊管理;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后風險管理;負責執業藥師資格準入管理;負責組織指導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相關國際監管規則和標準的制定;負責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有效提升服務水平、全面落實監管責任等職能轉變。
《“三定”規定》同時明確國家藥監局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商務部、公安部的有關職責分工。
國家藥監局負責制定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管制度,并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研制環節的許可、檢查和處罰。省級藥監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生產環節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藥品批發許可、零售連鎖總部許可、互聯網銷售第三方平臺備案及檢查和處罰。市縣兩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
國家藥監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國家藥典委員會并制定國家藥典,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商務部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國家藥監局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商務部發放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進口許可前,應當征得國家藥監局同意。
公安部負責組織指導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國家藥監局與公安部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藥監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藥監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藥監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關于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三定”規定》明確,國家藥監局設立綜合和規劃財務司、政策法規司、藥品注冊管理司(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司)、藥品監督管理司、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司、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司、化妝品監督管理司、科技和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人事司等9個內設機構。機關行政編制21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藥品安全總監1名。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全文見今日2版)(記者安慧娟)
編輯:趙彥
關鍵詞:國家藥監局 三定規定 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