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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下月施行
7月3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衛生健康委的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起草《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平衡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二是關口前移,通過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暢通醫患溝通渠道,從源頭預防和減少糾紛。三是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導以柔性方式化解醫療糾紛,減少醫患對抗,促進醫患和諧。
問:《條例》在醫療糾紛預防方面規定了哪些內容?
答:從源頭上預防醫療糾紛,是《條例》的一個重要內容。一是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二是強化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三是加強醫療服務中的醫患溝通。
問:關于醫療糾紛的處理,《條例》作了哪些基本規范?
答:一方面,《條例》明確了處理醫療糾紛的原則、途徑和程序。《條例》規定,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自行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訴訟等途徑解決。《條例》明確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中的專家咨詢、鑒定等制度,并與司法訴訟作了銜接。另一方面,《條例》規范了醫療糾紛發生后的即時處置。《條例》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方病歷資料復制、實物封存等規定。此外,《條例》還對維護醫療秩序、處置違法犯罪行為作了規定。
問:如何發揮人民調解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主渠道作用?
答:人民調解以相對柔性的方式解決糾紛,緩解了醫患對抗,有利于促進醫患和諧;且具備快捷便利、不收取費用、公信力較高以及專業性較強等優勢。《條例》將這一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規范,通過具體制度進一步引導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解決醫療糾紛,規定: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
問:《條例》在統一規范訴訟前的醫療損害鑒定活動方面規定了哪些內容?
答:《條例》根據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均開展醫療損害鑒定的現實情況,從鑒定標準、程序和專家庫等方面明確開展鑒定的統一要求:鑒定應由鑒定事項所涉專業的臨床醫學、法醫學等專業人員進行;醫學會或司法鑒定機構沒有相關專業人員的,應當從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共同設立的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專業專家進行鑒定。此外,《條例》對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等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編輯:趙彥
關鍵詞: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