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鞏固發展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常態化效果
制定紀律就是要執行的,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已經公布并將于10月1日起施行,各級黨委和紀委要在紀律執行上狠下功夫,不斷鞏固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常態化效果,充分發揮紀律建設標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是全面加強紀律建設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遵守黨的紀律是無條件的,要說到做到,有紀必執,有違必查”“紀律面前一律平等,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成效卓著,一個極其重要的經驗就在于緊緊抓住了加強紀律建設這個治本之策。各級黨委和紀委把紀律挺在前面,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強化日常管理監督,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已經成為常態。黨的十九大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納入新時代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并在黨章中增寫“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等內容。就在不久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布了2018年上半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情況,多項數據的同比攀升,充分證明全面從嚴治黨不松勁、不停步,始終保持力度不減、節奏不變的工作態勢。
新修訂的《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扎緊了管黨治黨的制度籠子,為鞏固發展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常態化效果提供了保障。從增加、修改和調整的條款不難看出,管黨治黨進一步“全面”“從嚴”是“為什么修訂”的底色。如,“總則”部分,將“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修訂為“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并寫入實踐中普遍運用的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在政治紀律方面,增加對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行為的處分規定;在組織紀律方面,對故意規避集體決策、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行為作出明確處分規定……此次《條例》修改,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建設的一些實踐經驗總結凝練為紀律規定,把新型違紀行為納入處分范圍,實現了“負面清單”的與時俱進,再次釋放了“全面加強紀律建設,用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的強烈信號。
鞏固發展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常態化效果,關鍵要在學習領會紀律建設新要求、貫徹落實黨紀處分條例上下功夫。各級黨組織要充分利用新修訂的《條例》正式施行前的“過渡期”,把學習好、宣傳好《條例》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學習領會的過程是強化紀律意識、加強紀律教育的過程,要引導廣大黨員干部把《條例》為什么改、改了哪些地方、修改背后的深意等搞清楚、弄明白,使黨員干部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
鞏固發展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常態化效果,必須下大氣力抓落實、重執行。新修訂的《條例》對各級黨委、紀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黨委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把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作為最根本的政治擔當,以黨章黨規黨紀為尺子,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各級紀委必須堅守職責定位,堅持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強化監督、鐵面執紀、嚴肅問責,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制度“長牙”、紀律“帶電”,不斷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執紀 必嚴 違紀 必究 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