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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報訊(記者 蔣若靜)昨天上午,民政部正式公布《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規定,慈善組織應在民政部門統一提供的信息平臺“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公開有關情況,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每三個月至少公開一次募捐情況,慈善組織不及時公開或公開事項不真實,個人或單位可向民政部門舉報。
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健介紹,《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已于日前召開的民政部部務會議上通過,將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基本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和信托情況、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等交易行為情況等。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公開的信息還包括:按年度公開在本組織領取報酬從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本組織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的標準?!敖y一的信息平臺是‘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也叫‘慈善中國’,全國各級民政部門和慈善組織可以免費使用,我們也在積極協調地方的慈善組織平臺與‘慈善中國’進行聯通,形成統一的數據。”李健說。
李健解釋,《辦法》特別強調慈善組織的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要向社會公開。“有關‘重大’財產活動的標準,由慈善組織自我決策并向社會公開,讓組織自律和社會監督共同發揮作用。”李健說,《辦法》強調了慈善行為中的關聯性,將慈善組織與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被投資方等重要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捐贈、資助、共同投資、委托投資、資金往來納入公開范疇,“全面公開關聯交易,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組織的財產被侵吞、挪用、濫用,又沒有限制關聯方對慈善組織做貢獻,有利于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北京青年報記者看到,《辦法》不僅對信息公開的平臺進行了規定,對信息公開的時間和頻次也作出了具體規定。《辦法》規定,對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三個月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募得款物情況、已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及用于慈善項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況、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計劃。李健補充,如果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上述的相關信息。
在監管方面,如果慈善組織不及時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或者公開的事項不真實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民政部門依法對慈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民政部門將對相關組織進行處罰。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公開 慈善 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