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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赴海外生子被遣返 月子中心被判退款
孕婦赴海外生子被遣返 月子中心被判退款
法官提醒稱因侵害行為可能發生在海外 權利救濟也較難實現 海外生子應慎重
孕媽媽盧女士因在前往美國生子途中被遣返,于是將提供海外生子咨詢服務的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多倍賠償。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月子中心向盧女士退還首付款和機票款共計3.3萬余元,駁回盧女士其他訴求。
海外生子被遣返 起訴月子中心
2016年9月,盧女士與一家海外月子中心咨詢公司簽訂了合同,合同簽訂后,盧女士向月子中心支付了定金和簽證服務費。月子中心在10月份為盧女士預約了兩次面簽但均遭拒簽,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后盧女士與月子中心另行簽訂了《塞班生子服務委托書》,并當天支付定金,先前已給付的定金轉入該委托書的定金中。
10月底,盧女士在其父陪同下飛往塞班,但到達塞班島后盧女士被拒絕入境,并被遣返。盧女士認為,月子中心在知曉自己的真實情況后仍承諾可順利入境塞班、教唆其辦理虛假在職證明及孕周證明、隱瞞辦理醫療簽證需先行預約醫生的事實構成欺詐,需賠償三倍已付款項。
此外,盧女士還認為月子中心服務存在缺陷,在其已經懷孕36周情況下還安排其搭乘飛機加之存在遣返可能,導致其存在人身危險性。盧女士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月子中心對收取的合同費用開具發票;退還已收取的費用3萬余元;賠償飛機票、保險費等11.8萬余元,支付加倍賠償金9.9萬余元,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并公開道歉。
法院判月子中心退款
庭審中,被告月子中心則認為自身行為不構成欺詐,且其提供的咨詢服務不存在缺陷,已經依約履行,拒簽風險及遣返風險在簽約前便告知盧女士,故僅同意退還定金及盧女士的機票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委托書中注明了無法順利入境塞班的相應后果即為退還首付款及機票款,因此月子中心不存在隱瞞拒簽及遣返風險的行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月子中心存在教唆其開具虛假證明的行為,孕婦是否可搭乘飛機尚需專業判斷,月子中心不存在欺詐行為。月子中心的主要合同義務是針對盧女士生產后的母子照顧等。現其被遣返,月子中心的主要服務義務并未履行,就已履行的培訓指導、代訂機票酒店的服務內容并不存在缺陷。盧女士所強調的月子中心安排其搭乘飛機,導致其具有極高的人身危險性,但其對合同履行地點明知,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懷有身孕的情況下,選擇境外生子,應自行承擔相應風險。
最終,法院判決月子中心向盧女士退還首付款和機票款共計3.3萬余元。
法官提醒稱海外生子應慎重
本案法官表示,在我國,月子中心一般提供的均為赴海外生子的一系列咨詢及海外預訂的服務。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經營范圍里沒有“協助海外生子”這一經營項目。但咨詢及預訂服務在我國并非禁止經營、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項目,我國法律也未有明文規定禁止公民在另一個主權國家生育子女。若月子中心提供的咨詢及預訂等業務屬于其工商備案的經營范圍,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雙方簽訂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接受海外生子咨詢服務的公民大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約行為原則上為雙方在了解合同內容后的自愿行為,即便簽約后發現該公司口碑不好,惡評較多,但僅以宣傳與口碑不符,不足以證明提供服務的公司存有欺詐行為,無法產生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若是在接受服務過程中,認為提供的服務存有瑕疵,比如本案中所述的面對拒簽或遣返問題等,則需結合雙方簽訂的合同及來往函件溝通等具體情況確定。本案因合同明確告知了拒簽及遣返風險并約定了相應的處理意見,雙方簽字確認后即應遵守合同約定,月子中心不構成欺詐。但若其提供的服務確與合同約定不符,比如入境后發生無人接機事宜等,月子中心也無法提供合理解釋,則應退還消費者相應的費用。
法官提醒,借旅游之名前往海外生子可能面臨各種法律風險及安全風險,拒簽、遣返、隱性收費等隱患重重,加之權利一旦受侵害,因侵害行為可能發生在海外,權利救濟也較難實現,因此需要慎重選擇、理性消費。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月子 中心 海外 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