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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委原副書記、原省長蘇樹林一審獲刑十六年
2018年7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副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原省長蘇樹林受賄、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蘇樹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蘇樹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鑒于蘇樹林案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蘇樹林先后利用擔任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助理、黨委常委、常務副局長,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董事、高級副總裁,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共遼寧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共福建省委副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代省長、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622.1215萬元。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蘇樹林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期間,在收購海外相關項目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樹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鑒于蘇樹林受賄犯罪中,600萬元屬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樹林 副書記 省長 省委 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