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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鳳:社會參與 形成多元治理新格局
作者: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信息與數據統計研究所副所長 田鳳
社會參與是建立現代學校制度的重要內容。關于社會參與,最早在1993年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就提出要“建立有教育和社會各界專家參加的咨詢、審議、評估等機構”。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則把社會參與上升到完善現代學校制度的高度。2015年教育部在《關于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意見》中進一步明確提出了社會參與學校治理的目標:“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社會各界依法參與和監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為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提供重要制度保障。”可見對于社會參與教育治理意義和程度的認識不斷深化。
社會參與學校治理,不僅有助于學校形成民主、科學的決策程序,而且可以落實公眾對教育的監督和評價權,真正做到教育質量接受社會評價、教育成果接受社會檢驗、教育決策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它還有利于動員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源關心支持教育,為教育發展提供更好的環境和空間。
切實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建立家長委員會并發揮其作用,是社會參與教育治理最基本、最常見也是最可行的辦法。《規劃》要求“建立中小學家長委員會”,與之相配套,2012年教育部發布了《關于建立中小學幼兒園家長委員會的指導意見》。家長委員會是現代學校制度框架下的重要民主議事監督組織。家長參與教育,實際上扮演著多重角色:不僅是學校形象的維護者、學校品牌的宣傳者、學校工作推進的智囊團,也是學校開展教育工作的寶貴資源。因此,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首先是要建立健全家長委員會機構,明確家長委員會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如家長委員會有組織召開家長會、處理家校糾紛、監督和評價學校的教學過程和質量、參與學生部分學習活動等職能和任務;其次,要在制度層面規范和保障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工作的權利,賦予家長參與權,明確家長參與形式、內容和應承擔的責任;再其次,要加強對家長委員會的指導與培訓,提升家長參與學校管理組織的能力。此外,在賦予家長一定權利、提高家長參與學校管理積極性的同時,應形成有效監督機制,為家校雙方的權利劃定邊界,避免家長濫用職權或出現權力尋租現象。
引導社區參與管理和監督學校。《規劃》明確要求“引導社區和有關專業人士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社區是學校管理和建設的參與者,一方面社區代表直接參與學校管理活動,另一方面社區代表組織社區居民支持學校工作,形成學校在社區成員關心、參與和監督下發展的局面。對此,首先要建立社區教育組織,由社區或街道、社會教育團體及社區內學校領導等有關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配合學校抓好學生的社會教育、宣傳教育方針政策、組織有意義的社會教育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教育環境。其次,重視社區對學校教學與管理的監督與反饋。積極組織“社區學校共建”活動,在活動中鼓勵社區參與學校的決策、監督和評價。學校也可以探索與社區的共管制度,將管理學校的部分權力下放到社區,成立社區教育委員會,共同商討學校教育教學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改善學校工作出謀劃策。
積極引入社會組織專業評價機制。良好的學校教育評價不僅可以全面準確地了解教育的實際情況,更能以評促建、以評促改,提高辦學水平。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教育的另一個重要形式,是通過引入市場競爭的機制和手段,改善政府教育公共服務的提供方式,通過培育和引導社會組織,實行委托管理、購買服務,改善公共服務的水平,提高質量和效率。把評價權和監督權更多地交給社會,由具有專業水平的“第三方”對學校進行評價,有利于減輕政府和學校壓力,促進學校健康發展。首先政府要積極培育專業化的社會教育評價機構(組織),提高社會參與教育評價的技術、方法、工具等專業資質。其次,可采用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性強、公信力好的第三方機構,對區域教育滿意度、學校辦學績效、師德師風等進行評估,并對不達標學校進行全面調研,提出改進意見和方案。再其次,要不斷完善社會組織參與評價的準入機制、政府購買專業教育評價服務的機制、第三方組織獨立開展教育評價并發布評價結果的機制,對學校教育進行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評價。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學校 教育 家長 評價 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