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樂見深圳鸚鵡案推動司法解釋修訂
深圳鸚鵡案二審判決突破了常規。與其讓類似案件都靠“非常規式審判”,不如讓裁判依據做出合理改進。
據報道,針對深圳鸚鵡案律師斯偉江等人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出的《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司法解釋進行審查的建議書》,全國人大法工委日前回復稱,最高法復函表示,已啟動新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罪司法解釋制定工作,擬明確規定對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的要體現從寬立場。
“念念不忘,必有回響”,深圳鸚鵡案案發后,司法界就“家養和野生鸚鵡是否應區別對待”問題引發討論,有些學者、律師將矛頭對準了現有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司法解釋,冀望借此個案推動司法“打補丁”。而最高法擬明確規定“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則從寬”,無疑是積極的回響。
司法解釋“聞過則改”,契合良法期許。就深圳鸚鵡案來說,男子王鵬將珍稀品種鸚鵡販賣,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問題是,被賣鸚鵡是其自養的。
從常理上講,馴養動物與真正的野生動物,在保護價值上有重大區別。從司法層面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涉及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只針對野生動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重點保護或瀕危野生動物跟“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同等對待,屬于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的擴大解釋。
也正因不合情不合理,當地司法部門才在涉案鸚鵡數量構成“情節嚴重”、應判處5至10年有期徒刑的情況下,一審卡著最低點對王鵬判刑5年,二審又在一片質疑聲下,突破規定把刑期下調為2年。
像該案二審這樣在規定之下量刑,屬于突破常規,也提示著司法裁判秉持問題導向改進的必要性。“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而被信仰的法條也該是公正的,若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等裁判依據本身都不公正,司法機關很難在現有司法框架下做出足夠合理的裁判結果。
正因如此,針對有些不盡合理的判決,與以往通過聯名書等方式希望法院等改判的方式不同,近年來,很多人把目光轉向裁判依據的滯后性,并通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等方式推動法律進步。
比如,早前律師苗永軍代理案件時發現,2013年4月最高檢印發的“附條件逮捕”制度與法律相抵觸,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申請審查建議書》,致使最高檢下發通知停止執行該文件;部分離婚案件當事人與人大代表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是“一級法律錯誤”,最終通過持續努力推動了其修改……
由于我國奉行嚴格的立法中心主義,司法機關只能嚴格照規定進行裁判,而不能像判例法系國家那樣,在規定不合理時依照判例對其修正或不予適用。所以跟個別司法人員枉法裁判造成的個案不公比,規定與制度性問題危害更大,也是更應防止和避免的。
慮及這些,全國人大、最高法等能對司法界和社會因典型個案而起的“修改不合理規定”訴求積極回應,也是維護規定和制度性公正之舉。這類回應也宜成為“實現充分法治正義”目標導向下的制度自覺與常規做法,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對接民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期許。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鸚鵡 司法解釋 深圳 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