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解讀 解讀
賈康解讀"個稅改革" 堅持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方向
個人所得稅的功能作用,在于為政府履職籌集必要財力的同時,實行對社會成員收入的再分配調節,適當減少收入差距。從一般國際經驗看,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可大體分為三種: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
分類所得稅制,是根據不同的所得類型,適用不同的征收辦法,各項所得分別對應不同的稅率、扣除額和稅收優惠等,我國現行個稅即屬這一模式。其特點是征管分門別類,特別是我國對工資薪金收入實行單位代扣代繳制度,征稅成本低,保障政府收入效果好。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提高,其缺點也日益明顯,其中之一就是不利于體現稅負公平原則,使個稅再分配調節作用難以發揮。
綜合所得稅制,是將個人一段時間內的所有收入看作一個整體,設置統一的生活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和必要的專項扣除等優惠。綜合個人所得稅制是最優的個稅模式選擇,因為它可以較充分地體現個稅作為直接稅的“支付能力”原則,真正使收入高的社會成員更多承擔納稅責任,從而較好地實現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體現稅制的公平性,支持政府財政收支的“抽肥補瘦”機制有效運轉。但其缺點也比較明顯,即對稅收征管能力的要求非常高,需要稅務部門全方位地了解和掌握納稅人的各項所得及其收入來源。這一征管系統的可持續運轉,要求國民具有較成熟的納稅人意識和較高的誠信納稅素質,否則可能導致“法不責眾”的治理困境。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是把一些類別的收入歸并在一起,按照綜合收入征收,這一部分的征管機制類似于綜合所得稅制,同時有選擇性地把另一些收入仍使用分類所得稅制的辦法,可以吸收前述兩種模式的優點,既較多地體現稅收的支付能力原則,體現其公平性,加強再分配功能,同時又保留了一部分區別對待的空間,這一模式較適合從較低發展階段向較高發展階段過渡的經濟體。
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建立和演變,正是首先按照分類所得稅制完成了立法,在其后的稅收實踐中,逐步調整以尋求稅制的動態優化,進而形成了個稅改革要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為方向的中央層面指導意見,這一進展來之不易。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稅制 分類 改革 收入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