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賈康:個稅改革勢在必行
編者按 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草案,個稅起征點擬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還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對于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本報特邀請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賈康作系列解讀評析,歡迎讀者關注。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個人所得稅改革再次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稅收可分為間接稅和直接稅,個人所得稅是十分典型的直接稅,在現代社會中,其功能受到高度重視。所謂直接稅,屬于其稅收負擔不可以或很難轉嫁,誰交了就是誰承擔的稅種。與間接稅相比,直接稅的這一特征尤其明顯。比如,近年“營改增”改革中,宣傳上給出的基本概念是減輕企業負擔,但企業在增值稅稅率降低以后,在實際市場競爭中,他們還要比拼能否更多地把這個稅負轉到最終消費端。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則沒有這樣的問題,稅對誰征,稅負就由誰負擔。
由此可知,個稅這樣的直接稅,在發揮籌集政府財政收入作用的同時,還更多地具有定向調節居民收入差距、防抑“兩極分化”等再分配功能。我國改革開放已經40年,居民收入水平在不斷上升,但收入差距也明顯擴大,這就會積累某些矛盾,因而客觀上迫切需要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更好、更有效地充當再分配手段,以促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的變化,我國現行個稅在制度規定方面的缺陷也顯現出來。具體來說,一是這種將個人所得分為正面列舉11個征稅項目、適用不同計稅辦法的分類計征稅制,已不能適應現實生活的發展變化來涵蓋各種收入方式,并容易為避稅留下漏洞;二是稅率結構復雜,最有調節力度的是實行7級超額累進稅率的工薪收入,屬于勞動性收入,對金融資產收入等非勞動性收入卻無超額累進調節機制,這與“應對勤勞所得課以輕稅,對非勤勞所得課以重稅”的原則相悖;三是基本減除費用(即“起征點”)沒有隨物價變化的指數化調整機制,久受詬??;四是沒有對于同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一些支出項目(如子女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租金支出等)作專項扣除,影響了稅負與家庭實際負擔能力的適應性;五是征管模式和體系不健全,除對工薪收入的“單位代扣代繳”征管效率最高之外,其他方面總體落后于時代發展客觀要求和稅收征管國際經驗。因此,個人所得稅改革勢在必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改革 收入 稅改 支出 直接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