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馮玉軍:
對借用商業資本、社會資本大肆消費宗教帶給宗教界乃至全社會的深遠危害要有清醒的認識,必須依法有效治理,恢復宗教活動場所和相關名勝古跡的莊嚴清凈。宗教活動場所不應成為商業交易對象和公司上市主體,相關門票收入更不應該成為上市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或核心資產,有必要在證券法中增加相應禁止條款。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宗教 活動場所 相關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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