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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送審稿)》征求意見
中新網6月26日電 據司法部網站消息,司法部近日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國務院設立下列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征求意見稿提到,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防、國家安全的特殊情況,可以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國務院其他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不得設立由財政出資的科學技術獎。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國防安全效益的。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不分等級,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2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總數不超過300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10個。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予方式。國家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實行提名制度,候選者由單位或個人提名,不受理自薦。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的規則、程序和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章、獎金。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和獎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和獎章。
征求意見稿還以專章明確了罰則,對獲獎者、提名者、評審專家、評審組織工作參與人員的違規行為的處罰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對騙取獎勵者以及對提名者的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處分”的處理權限。
獲獎者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記錄不良信譽,并依法給予處分。
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記錄不良信譽,并依法給予處分。
評審專家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評審紀律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錄不良信譽、暫停或者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征求意見稿要求,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夸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服務表述為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獲獎對象。禁止利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提名和評審相關信息,進行各類營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對違反前款規定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征求意見稿強調,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存在違規行為的,由負責監管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限期整改、警告、通報批評等處理;存在違法行為的,通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科學技術 國家科學 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