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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高溫預警不斷 哪些人可以領取高溫津貼?
原標題:多地高溫預警不斷 哪些人可以領取高溫津貼?
人民網北京6月26日電(張文婷)進入六月末,一波波熱浪涌來,高溫預警不斷,各地也開始陸續進入“高溫津貼”發放時間。氣溫達到多少度可以發、哪些人群可以享受這類福利成了大家關注的話題。
工作環境低于33攝氏度不發放高溫津貼
據了解,建立高溫津貼制度,是夏季對于高溫勞作人員的特殊保護措施。目的是對勞動者高溫天氣下作業額外的消耗給予補償。
2012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這個文件明確規定了高溫津貼的發放對象為,夏季在室外露天作業氣溫達到35攝氏度以上,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至33攝氏度以下環境作業的勞動者。也就是說,如開了空調,室內溫度仍未降低至33攝氏度以下的,在室內工作的員工仍可享受高溫津貼,反之,企業可以不發高溫津貼。
除了高溫津貼,用人單位還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此前曾有調查顯示,高溫津貼遭克扣,或用飲品沖抵現象比較普遍,建筑工人、保潔員等多個群體都表示未享受過高溫津貼。
對此,《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勞動者高溫津貼需納入工資總額,且明確表示用人單位不可以用綠豆湯、冷飲等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這意味著企業必須在發放工資時將高溫津貼單獨列項明示,杜絕了企業逃避或拖欠職工高溫津貼的行為。
因為高溫津貼性質上屬于工資,對于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如若企業不發放高溫津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高溫津貼爭議應適用特殊仲裁時效,在職期間不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離職時則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各地高溫津貼支付時間、費用有所不同
由于全國氣候條件的差異,各省份規定的高溫津貼發放時間有所區別。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例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區的發放時間段為6到8月,海南省的發放時間長達7個月,為4到10月。
在津貼標準方面,各省份區別也較大。近期一些省份對高溫津貼作出了上調。江蘇將高溫津貼標準從每月200元漲至300元,每年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天津則是將防暑降溫費、高溫津貼與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掛鉤。2018年該市職工的防暑降溫費標準為168元每月,較上一年上調了10元,高溫津貼標準為31元每天,比上一年上調了2元。
高溫時期還可享受防暑降溫費
除了高溫津貼,夏天還有一種福利叫防暑降溫費。這個福利,一般只要公司愿意,每個人都能領到。因為防暑降溫費是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所以,如果勞動者不是高溫作業,不符合高溫津貼的領取政策,夏季仍領到了降溫費或降溫實物,那就說明公司的福利待遇比較好,提供了防暑降溫費這項福利。
需注意的是,與高溫津貼不同,防暑降溫費屬于生產性的福利待遇,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為高溫作業職工支付的特殊消耗補貼。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發放防暑降溫費,而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高溫 津貼 防暑降溫 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