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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元中:認清彩禮的法律界限
作者:吳元中
近日,一紙《惠安街道辦紅白喜事操辦標準》引起熱議。該標準第一條規定:訂婚彩禮不超過2萬元,索要彩禮過多者,交公安機關調查,嚴重者以販賣人口或詐騙論處。對此,河南蘭考縣惠安街道辦事處相關負責人的解讀是,此舉是為了倡導婚俗新風。
對于制定標準的初衷是為了倡導婚俗新風,人們容易理解,過高的彩禮不僅給男方造成沉重負擔,影響婚后生活,還會形成相互攀比的風氣,甚至把婚姻變成一種買賣。但要認識到,索要彩禮與販賣人口或者詐騙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不能混為一談。因為,是否限制了人身自由需要由法律來界定,街道辦事處并沒有立法權力。
當然,索要彩禮過多確實可能構成違法。雖然《婚姻法》未規定彩禮數額以及違反者的法律責任,但規定實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并規定結婚自愿,不許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索要彩禮不是女方的意愿,而是其父母的意志,并且因為男方經濟承受能力或影響雙方感情等原因,違反當事人(女兒)的意志,則會因為對婚姻自由造成干涉而涉嫌違法。
所以說,彩禮的法律界限在于是否對婚姻自由造成干涉,不能以2萬元或幾萬元的數額為標準。如果對婚姻自由造成干涉,別說2萬元,甚至1萬元或5000元也可能違法,如果不構成干涉,女方把彩禮作為考驗男方忠誠度的一個條件,或者男方自愿如此,即便500萬元、1000萬元,也談不上違法,更別說構成犯罪。
一般說來,大多數人內心并不認同高價彩禮現象,但一些地方不平衡的性別出生比例以及大量青年女性外出務工,在事實上造成了當地男青年難找對象的客觀事實。壓力之下,一些人不得不在彩禮上競相追高。對此,相關地方應關注高價彩禮的深層次原因,除了引導人們樹立性別平等觀念,更要注重發展當地經濟,留住并吸引年輕人在當地就業,進而改善青年人性別比例,降低彩禮負擔。
倡導婚俗新風的規定,初衷良好,但屢屢引起熱議甚至招致批評,不僅在于有些規定鬧出了法治笑話,更在于沒能抓住問題的根本,還往往會把人變成兩面派,表面上遵守規定,背后卻設法對付規定、繞開規定行事,更使得那些老老實實遵守規定的人“吃虧”。這樣一來,不僅不利于養成按規定和法律行事的習慣,不利于樹立法律信仰和規則意識,反而會促使人們想辦法應付相關規定,不把規定和法律當回事。因此,有關地方今后倡導婚俗新風必須講求法治精神和求真務實,在相關細節上穩妥把握。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彩禮 規定 法律 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