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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認識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意義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家監察法,為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確保反腐敗工作奪取壓倒性勝利提供了堅強法治保證。從目前情況看,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顯示出多方面的重要意義。
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實踐證明,我們的全部事業都建立在黨的堅強領導基礎上,都離不開黨的領導這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反腐敗工作作為國家治理的關鍵一環,必須將黨的領導體現在全過程和各方面,通過深化改革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黨中央始終牢牢掌握反腐敗斗爭的領導權,確保反腐敗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各級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既執紀、又執法,承擔維護黨章黨規、維護憲法法律的重要任務和職能。監察委員會在行使權限時,重要事項需由同級黨委批準,黨委由原來側重“結果領導”轉變為“全過程領導”,體現了黨的集中統一領導。
增強監察機關的權威性。為根治腐敗專門立法、成立專門機構,這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頂層設計,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監察委員會由各級人大產生,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不僅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還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群眾自治組織管理人員等。從監察方式看,監察委員會依照監察法的規定行使監督、調查和處置等權力,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留置等監察措施。監察委員會在整合眾多機構反腐敗權力的基礎上,形成了更高效、更規范的監督合力,具有高度的權威性。
提高反腐敗工作效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由監察委員會行使。這樣,不僅減少了反腐敗機構的數量、實現了反腐敗權力集中,而且解決了原來多種反腐敗機構之間的關系協調問題,因而有效提高了反腐敗工作效率。
切實增強監督實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從組織形式、職能定位、決策程序等方面優化了紀檢監察機關的治理能力。監察委員會既盯住“關鍵少數”又管住“絕大多數”,不僅調查職務犯罪,還加強日常管理監督,調查職務違法行為,達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進一步增強了監督實效。這有利于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動解決一些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法紀意識淡漠、責任落實不力、擔當精神不強等問題,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實,進而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督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監察 國家 反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