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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減負”,功夫在事前

2018年06月12日 15:36 | 作者:張璁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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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一次國新辦中外記者見面會上,一位最高法的法官談起了法官工作量。她以自己在巡回法庭的工作經歷舉例說,2015年僅其個人承辦的案件就有90件,參加合議案件200多件;2016年她所承辦的案件則達到130件,參加合議300多件。兩年里共參審案件800件左右,這種工作強度超乎許多人的想象。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顯示,2013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結的案件數量分別比前五年上升60.6%和58.8%,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審結和執結案件數量,同比分別上升58.6%、55.6%和144.6%。

這些數字的背后,既有法治建設的可喜成績,也說明了當前法官所承受的工作壓力。過去一些人可能有“恥訟”“厭訟”的心理,但是這些年來,隨著全社會法治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群眾希望由法院通過嚴格規范的司法程序,對社會糾紛進行公正審理和裁判。可是,案件量的快速增長,也讓長期以來困擾法院的“案多人少”矛盾進一步加劇,而一旦影響到案件審理的質量,則會進一步影響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如何才能給法院“減負”,同時保證矛盾糾紛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在員額制改革的背景下,采取“人海戰術”來應對案件增長顯然不現實,而立案登記制改革也早已表明了法院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決心。近年來,許多法院為了解決這對矛盾嘗試繁簡分流、訴調對接、訴前調解等多種方式,這些努力的關鍵都是力求將矛盾糾紛化解在流程復雜的正式庭審之前,從而減少司法成本,提升工作效率。

放在更大的社會治理格局下看,給法院“減負”更是功夫在事前。社會生活是多元的,出現的矛盾也是有大有小,有簡單有復雜。法院是糾紛解決的一個渠道,如今通過加強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等方式,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構建起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格局,在糾紛解決中讓群眾擁有更多貼合實際需要的選擇,這就不僅僅有利于把矛盾化解在事前、減輕法院辦案壓力,對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社會治理水平整體提升,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無論增效還是“減負”,最終都是讓司法為民落到實處。并非每一起案件通過法院審判才叫“法治社會”,就像“楓橋經驗”一樣,在新時代創新群眾工作方法,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問題,同樣也是法治的種子深植社會土壤的體現。在化解矛盾上,所有創新和探索都要圍繞群眾需要這個根本,畢竟最終檢驗司法為民成色的還是群眾的獲得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法院 案件 減負 事前 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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