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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善用司法手段懲治宰客行為
6月10日,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云強迫交易案一審宣判,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李云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李云受昆明云迪國際旅行社聘用,在景洪市為所帶游客提供導游服務并帶游客到定點商家消費過程中,為達到迫使游客消費的目的,采取辱罵、威脅、對不參加消費的游客不發放房卡、對與其發生爭執的游客驅趕換乘車輛等手段,強迫8名游客購買商品、消費“傣秀”自費項目,強迫交易金額達15156元(6月11日澎湃新聞)。
近年來,在強迫購物事件不斷發生的背景下,以強迫交易罪追究黑導游刑事責任比較罕見。此次司法機關追究黑導游刑事責任可以說開了先河。對此,在旅游市場依然比較混亂,強迫購物、低價游屢有發生的當下,相關部門保持高壓態勢,嚴肅追責,具有獨特的示范意義。
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均強調交易主體應誠實守信,公平交易。這其中包含著明碼標價、計量公平、不欺不詐、自愿有償等核心內容。但旅游市場中,交易雙方均是互不相識的陌生人,熟人社會的道德壓力和重復交易中的商業信用基本發揮不到應有作用。而且在本地商家對外地游客強勢的博弈下,后者處于人生地不熟環境,訴諸法律的人力、物力、財力成本過高,加之擔心遭遇打擊報復,變相降低了宰客者違法成本。這樣一來,游客就成了商家一錘子買賣中待宰的羔羊,虛報價格、知假賣假、以次充好、強買強賣等宰客現象屢見不鮮,天價大蝦、天價玉石、天價蟲草、天價游艇事件時有發生。
很多設套宰客的經營模式離犯罪僅一步之遙。涉事商家很可能構成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詐騙、甚至搶劫、故意傷害等犯罪。情節較輕的,也可能構成治安違法,應受到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
強迫交易罪主要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由此可見,那些強迫購物的低價游中,恐怕積極參與的導游難逃強迫交易嫌疑。從報道可知,此次獲刑的黑導游,其行為顯然構成強迫交易罪,受到刑事追究并不冤。
以強迫交易罪追究情節極為惡劣的黑導游,無疑給那些企圖以低價游誘導游客再強迫游客購物的商家和導游敲響了警鐘。讓有宰客沖動者意識到,欺客宰客的低價游不僅帶不來收益,反而會讓自己承擔嚴厲的法律責任。尤其在自媒體高度發達的今天,宰客行為被曝光的概率很高,“強龍不壓地頭蛇”的博弈格局終會打破。
當然,監管部門也應認識到,黑導游只是低價游亂象的產物而非宰割的始作俑者。追究黑導游刑事責任只是凈化旅游市場的開端,不能把所有板子都打到黑導游身上。
遏制宰客亂象,應改變九龍治水監管模式,將旅游、物價、工商、公安、質檢等職能部門整合為強大的旅游執法力量,便于快速及時解決糾紛。同時強力打擊推行低價游的旅行社和商家,積極推行無理由退貨制度,讓鐘情低價游的商家和導游得不到實惠。進而以精密的制度設計抑制商家追逐利益時的人性之惡,讓旅游市場多些風清氣正。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強迫 宰客 交易 導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