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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規,對銀行業霸王條款說不
相信很多人都中過信用卡逾期還款的招,一不小心錯過了還款日,一張幾百元的利息罰單就自動生成了;約定還款賬戶里的余額不足,就差那么一點沒還清,本以為要罰息也是罰剩下沒還清的那部分,結果賬單出來傻眼了,一問才知道是全額罰息。
針對這種情況,最高法起草了《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這份征求意見稿中有很多亮點:比如,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支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續費、違約金等的,對于未超過年利率24%的數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信用卡全額計息以及過高的罰息一直深受社會詬病,而相關司法實踐也在試圖打破這種局面。比如在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狀告建行一案中,司法判決就讓人眼前一亮。李曉東刷建行信用卡消費18869.36元,因綁定自動還款的儲蓄卡余額不足,剩69.36元沒還清,10天后產生了317.43元利息。李曉東認為建行信用卡“全額計息”的規定不合理,一怒之下將建行告上法庭。一審敗訴二審勝訴。二審法院認為建設銀行用“全額計息”計算的賠償數額,過分高于持卡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應予以適當減少,要求返還多扣劃的253元。法院的這一判決具有標志意義,事實上,相同的案子這幾年已經發生了多起,用戶勝訴的機率并不高。而最高法出臺的征求意見稿則將這種體現在單個案件上的司法正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來,一旦通過,也將成為各級法院判決的依據。
69. 36元的欠款,10天內產生了317.43元利息。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是極不合理的。未還部分罰錢,可以理解,但已經還掉的部分還要計息,甚至欠一元也要全額計息,權利和責任就失衡了。很多情況下,并非用戶刻意不還,而是一時疏忽,銀行完全可以用事先提醒的方式維護用戶的利益,不分青紅皂白就罰,也不近情理。而且,銀行制定這么高的罰息依據在哪呢?10天收了317元的利息,哪怕按全額計,折算下來,年利率也高達61%,遠遠超出了合理合法的范疇。以民間借貸為例,最高法劃定的年息紅線是36%,超出部分屬于不受保護的“高利貸”的范圍。法律各有適用范圍,但司法精神是相通的,民間借貸尚且如此,何況是銀行業。
銀行拿出當初用戶簽定的辦卡合同,認為自己是在按合同辦事,但在公眾看來,這與霸王條款無異。用戶簽字不代表合同就沒有問題了,合同本身仍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逾越了法律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而且,每家銀行施行的幾乎是差不多的條款,用戶的選擇權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虛設的。在用戶與銀行之間,銀行處于絕對強勢的地位。
李曉東一案,二審得出了與一審完全不同的結論,正是看到了按合同辦事背后,合同本身的不合理之處,銀行有濫用市場地位之嫌。對這種不合理現象的縱容,其實就是對暴利的縱容。
如今,隨著最高法規定在不久的將來落地,困擾用戶已久的老大難問題一朝得以解決,但教訓仍然是深刻的,首當其沖的是銀行業該如何審視自己的經營行為,最高法的介入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銀行業的自我反省、糾錯能力堪憂。
而社會也需要反思,全額計息的不合理規定,真的沒有辦法處理嗎?李曉東案中,法院作出的判決就很有代表性,法律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并不是片面的取舍,對法律的引用更不能僵化,生搬硬套。其實,對于銀行業、還有銀行業以外的一些行業中存在的侵奪用戶利益的現象,只要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并不難找到維權的法律依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最高 高法 銀行業 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