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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多項CDR管理規定 設定嚴格試點選取標準
中國證監會發布多項CDR管理規定 設定嚴格試點選取標準
中新社北京6月7日電 中國證監會6日晚間正式發布一系列新規。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系列制度的發布實施,既為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即CDR)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于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健全資本市場機制,發揮資本市場投融資功能,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
新規包括《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以及《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等多項配套規則,同時修改并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下稱《首發辦法》)等文件。
《管理辦法》明確了存托憑證的法律適用和基本監管原則,對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體安排。修改后的《首發辦法》等文件,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新試點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
上述負責人表示,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創新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是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舉措。
同時,為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設定了嚴格的試點企業選取標準和選取機制。擬參與試點的創新企業,經具有經驗的保薦機構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全面、審慎核查后,認為完全符合試點標準、發行條件和各項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證監會提出納入試點和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申請。證監會將督促企業和中介機構對投資者切實負責,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強化試點企業上市后的持續監管。
上述負責人強調,證監會將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同時,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根據企業各自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對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專業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審慎報價。希望市場各方理性投資,不要跟風炒作,共同推進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完)
編輯:秦云
關鍵詞:證監會 CDR 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