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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標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就張文中案改判答記者問

2018年05月31日 18:42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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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31日電題: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標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就張文中案改判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羅沙、丁小溪

最高人民法院31日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同案原審被告人張偉春、同案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無罪。

為什么要改判張文中無罪?對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妥善處理?人民法院應該如何吸取教訓?就這些社會關注的問題,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

問:再審判決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等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答:再審改判張文中等不構成詐騙罪,主要理由是:

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符合國家申報國債技改項目的條件,原判認定物美集團不具有申報主體資格與當時的政策不符。1999年國家有關部門雖然將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主要投向國有企業,但并沒有明確禁止民營企業申報。2002年物美集團申報國債技改項目時,國家對民營企業的政策已經發生變化,國債技改貼息政策也已有所調整,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符合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的項目范圍。雖然,物美集團在距申報截止時間比較緊的情況下,為了申報的方便快捷而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進行申報,程序上不規范,但物美集團始終是以自己企業的真實名稱進行申報,并未使審批機關對其企業性質產生錯誤認識。

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并非虛構,而且申報后部分實施。物美集團雖違規使用3190萬元貼息資金,但并沒有侵吞、隱瞞該筆資金。

綜上,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項目和使用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方面雖然存在一些不規范的行為,但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等并無騙取國債貼息資金的故意和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問:再審判決認為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及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的依據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物美集團和張文中給予梁某500萬元好處費和給予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糾正。

物美集團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過程中,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也沒有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無論在股權交易中還是在交易后,物美集團和張文中都沒有主動給予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好處費、梁某也沒有向物美集團和張文中索要好處費。

廣州華藝廣告公司李某某通過陳某某向物美集團索要500萬元,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張文中有向梁某行賄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梁某也沒有實際收受。

物美集團和張文中給予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尚未達到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程度,不構成單位行賄罪。

問:再審判決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挪用資金罪,除了要有挪用資金的行為,還必須證明挪用的資金是歸個人使用。如果不能證明歸個人使用,則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等共謀并利用陳某某職務上的便利,將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轉至卡斯特投資咨詢中心股票交易賬戶申購新股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但在案證據顯示,涉案資金均系在單位之間流轉,反映的是單位之間的資金往來,沒有進入個人賬戶;在案證據中沒有股票賬戶交易的記錄,該賬戶上的具體交易情況及資金流向不明,無證據證實張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購新股所得贏利;關于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證據都是屬于言辭證據,且存在供證不一、前后矛盾等問題。因此,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糾正。

問:再審改判張文中等無罪,對已經追繳的財產、判處的罰金如何處理?如何進行國家賠償?

答: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不僅宣告了張文中等無罪,而且判決對已經執行的罰金、追繳的財產依法發還。宣判后,有關部門將及時執行判決,把已經執行的罰金和追繳的財產發還物美集團和張文中等人。

法庭宣判后,審判長已向張文中等作出釋明,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如申訴人提出申請,相關賠償程序將依法及時啟動。

問:對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妥善處理?

答:一些民營企業家為尋求企業發展,在經營過程中有一些不規范行為。對此,我們應當用歷史的、發展的眼光客觀地、實事求是地看待。

依法妥善處理特定歷史條件下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是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內容。從執法、司法機關來說,對于這些不規范行為,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采取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民事賠償等等方式妥善處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當作刑事犯罪來處理。人民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要堅持“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對于罪與非罪界限不清,或者定罪證據不足的,應當依法宣告無罪。

問:人民法院要從張文中案件中吸取什么教訓?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對甄別、糾正涉產權案件還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張文中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實黨中央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的一個“標桿”案件,糾正了原判的錯誤,依法保護了企業家的合法權利,維護了公平正義。同時,我們要深刻吸取教訓:一是要嚴格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原則,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二是要嚴格貫徹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也不能將一般的違規行為當作犯罪處理;三是要嚴格貫徹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原則,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必須有充分確實的證據支持,定罪證據不足的要依法宣告無罪;四是要準確理解國家政策的精神,把握政策的發展變化,防止用過去的政策衡量行為發生時的企業經營活動。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嚴格按照黨中央的統一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強化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司法保護,努力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一是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二是深入剖析涉產權錯案產生原因,健全體制機制,從源頭上預防錯案的發生;三是加強對下指導,統一裁判尺度。

編輯:秦云

關鍵詞:保護產權 企業家合法權益 張文中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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