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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素致傳銷禁而不絕 專家:建立打擊傳銷聯動機制
傳銷屢禁不止根源是什么
專家呼吁建立聯動機制形成打擊合力
□ 本報記者 侯建斌
5月25日,東北大學畢業生李文星因遭遇招聘詐騙、深陷傳銷組織致死事件發生1年后,其曾誤入的傳銷組織“蝶貝蕾”中,6名成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日前被天津檢方公訴至靜海區法院,其中兩名核心成員還被訴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再觸痛公眾神經的“傳銷”二字再次成為網絡熱詞。
近年來,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雖屢遭“嚴打”,卻一直難以有效根除。相關部門監管不力、有關法律懲罰不夠、參與人員利欲熏心……每當有傳銷案件曝出時,不少人都習慣用這些話語指責。
然而傳銷活動屢禁不止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在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中,各地還存在哪些短板?如何才能徹底根除這一“經濟邪教”?
“應建立打擊傳銷的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工商、公安、街道辦、金融監管等相關部門的各自優勢。”多位業內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傳銷打擊主要由工商、公安、街道辦等部門分工負責,但難以形成合力。因而,急需充分發揮打擊傳銷聯動機制的整體、系統打擊作用,挖源頭、斷網絡、打骨干。
傳銷活動仍呈蔓延之勢
“如果全北京2000多萬人早上起來,都想著心情很陽光,空氣很好,那一定不會有霧霾,這就叫共振。”聽到“培訓講師”喊出這樣的話,身處局外的我們或許會不屑地一笑,但身在局中的他們卻深信不疑。最近,有媒體記者臥底“創造豐盛”,揭秘了一個以“宇宙能量”斂財的傳銷類機構。
傳銷,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末傳入我國后,以“暴富”為餌,誘使一批又一批人誤入歧途。雖然歷經二十多年的打擊,但傳銷頑疾依然難以根治。
“李文星之死案件將傳銷活動的嚴重危害凸顯于人民群眾的視野,懲治和預防此類犯罪已刻不容緩。”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經濟犯罪防控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董邦俊教授告訴記者,當前傳銷行為呈蔓延之勢,傳銷的行為方式發生了重要變化,由過去以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為手段傳銷發展為無商品的傳銷,且利用網絡進行傳銷更是強化了傳銷的破壞能力。
“資本運作、就業欺詐成為傳銷活動犯罪的新常態。”董邦俊表示,傳銷犯罪分子不再提供任何商品服務,而是采用詐騙或綁架的方式讓受害者陷入他們設置的陷阱:比如通過貼招工宣傳廣告,或者發布資本運作信息等,騙取受害人的錢財。有的犯罪分子直接在網絡上發布這些信息,讓受害者主動參與;有的犯罪分子則利用國家政策,進行投資理財詐騙;甚至有的犯罪分子直接通過綁架行為控制求職者或者投資人,洗劫其個人錢財等。
“傳銷的本質仍然沒有變化,即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只是拉人頭發展下線的形式在不斷變化。”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與反恐怖學院經濟犯罪偵查教研室宋利紅副教授看來,傳銷幾乎在全國各地以各種形式滋生蔓延。
宋利紅調研發現,傳銷的活動區域在不斷擴大,涉及面越來越廣,涉及人員不斷增多,涉及案值不斷增大,傳銷的影響已經滲透到眾多的群體,不僅僅涉及大學生,還有公司員工、退休人員、公務員等;不僅僅是點對點發展會員,網上傳銷案件的點對面發展會員發展迅猛。
“傳銷活動具有網上網下相結合的特點愈發明顯。”令宋利紅擔憂的是,在傳統單純依靠親友關系發展會員的基礎上,當前的傳銷也通過網上平臺發展會員;純粹的利用電子商務等形式進行網絡傳銷的組織,也通過發展代理商等形式進行地面推廣,在較短的時間內發展眾多的人員,發展速度極快。
此外,傳銷的迷惑性較強。傳銷組織一般不會承認自己是傳銷行為,總是不斷變換拉人頭的理由,以合法的名義掩蓋違法的活動。“傳銷的具體模式在不斷變化,尤其是網絡傳銷平臺故意規避法律對于傳銷的界定,使得其行為性質的認定難度加大,普通群眾辨別更為困難。”宋利紅告訴記者。
多因素致傳銷禁而不絕
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曾多次呼吁從法律和制度層面解決傳銷頑疾,作為全國人大代表,他在全國兩會上也曾提出議案大聲疾呼。
秦希燕告訴記者,盡管現行的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以及刑法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法傳銷的囂張氣焰,但是由于對非法傳銷參與者缺乏嚴厲、強制性的法律打擊,缺少打擊操作層面的規范指引,對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安排、責任承擔的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增加了執法部門打擊、取締的難度,容易形成各部門互相推諉、執法消極局面;再加上傳銷組織驅散難、非法傳銷取證難以及缺乏必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缺乏有效制止和查辦經濟違法行為的強制手段,導致非法傳銷禁而不絕。
“現行法律對打擊傳銷的規定相對滯后。”秦希燕坦言,當前,對傳銷的打擊主要由工商行政處罰和公安刑事追訴兩部分組成。前者依據的是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但因工商部門沒有偵查權,取證困難;后者依據的是刑法第224條,但構成犯罪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必須是三級以上并發展30人以上,入罪起點設置過高,導致刑事責任追究難。
對此,董邦俊表示認同。他說,由于刑事立法存在適用困難,對傳銷活動犯罪懲治不力。雖然刑法中規定了傳銷活動犯罪,但是,如何對該罪進行定罪量刑存在一定困難。對犯罪分子的刑罰懲處幅度太輕,犯罪成本較低,導致犯罪分子敢于冒著刑事追究的風險。
董邦俊告訴記者:“各部門在打擊傳銷活動犯罪上仍然各自為政,沒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機制。”從當前傳銷犯罪的發案情況看,各部門都還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如就業信息的發布與規范、電信網絡信息的管理、公安機關對傳銷案件的偵辦、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活動的監管等,都還沒有形成共同的運作機制和運作平臺,傳銷活動犯罪處于管不了或者無人管的狀態。
董邦俊補充說,缺乏應對傳銷活動犯罪的長效機制,執法與司法不能跟上傳銷犯罪的形勢。傳銷活動犯罪分子不斷地翻新花樣,改頭換面,然而執法者與司法者沒有與時俱進,對傳銷活動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足,使他們容易逃脫法網。
“此外,受一夜暴富思想的影響,大多數傳銷人員既不想付出資金又不想付出勞動,都希望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最大的利益,這種思想使他們想盡辦法多騙些人加入傳銷組織。”秦希燕說,嚴峻的就業形勢、沉重的社會壓力促使某些人成為傳銷的主力。
“參與傳銷人員被洗腦,不認為是傳銷,是打擊傳銷的難點所在。”宋利紅告訴記者,打擊處理力度不夠、處罰較輕以及各地打擊力度的不統一,某種程度造成了傳銷的不斷外溢、轉移、蔓延。
宋利紅說,眾多的傳銷行為一般屬于違法行為,工商部門只能采取罰款、沒收、解散、遣返等措施,但傳銷犯罪本質上是人傳人的問題,恰恰工商部門無法對涉案人采取措施,導致遣而不返、解而不散、轉移再聚;公安機關只能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而對廣大的參與傳銷者無能為力。眾多的參與傳銷人員無法得到有效的打擊,這些人員會轉移陣地另起爐灶、改頭換面繼續從事傳銷行為,這些人員反而成為了傳銷的傳播者。
建立打擊傳銷聯動機制
“要徹底根除傳銷,就要從法律上、制度上進行完善。”秦希燕建議將非法傳銷問題列入立法計劃。對傳銷的定義、定性、法律后果、監管部門的分工及職責等問題應該著重明確及細化。同時,針對傳銷活動積極參加者增設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組織罪,增強刑法自身結構的內在統一性。
秦希燕呼吁“成立專門反傳銷部門”,在工商、公安、民政、街道等各職能部門設專門打擊傳銷辦公室,整治責任落實到片區、落實到直接責任人,把整治工作長期化、日常化,整治責任更加嚴格化、明確化。
在應對網絡傳銷犯罪方面,秦希燕則建議,盡快制定反傳銷的網絡零售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包括工商、公安、工信、商務等部門在內的快捷高效、無縫對接的全國互聯網一體化合作監管機制,既強調各部門之間的明確分工,也著眼于形成執法合力,從而更好地打擊和遏制網絡傳銷犯罪。
“要提高傳銷犯罪的法定刑,降低定罪標準,合理設置人數標準和級別標準,增加犯罪的成本的同時,加大對傳銷犯罪的偵辦力度,強化聯合執法。”董邦俊同樣認為,傳銷犯罪的懲治需要各部門的配合,各部門要積極執法,并及時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線索。包括社區、城管、工商、電信網絡、金融等部門要主動發現傳銷犯罪的苗頭,在法律賦予的職權范圍內予以處置,對于構成犯罪的,應當積極移送案件,形成聯合打擊機制。
對此,宋利紅建議:“相關部門應各自發揮優勢,工商、公安、街道辦、金融監管等齊抓共管,建立信息共享,加強打擊傳銷聯動機制,充分發揮聯動機制的整體、系統打擊作用,挖源頭、斷網絡、打骨干。”
宋利紅說,經過20多年的打擊傳銷案件,各部門積累了一定的打擊傳銷經驗,應積極總結、提煉工商、公安、金融、街道辦等相關部門經驗,制定出一套系統化的打擊傳銷模型,所有的涉嫌傳銷的風險參數輸入模型,設置風險等級,突破地域限制,加強工商、公安、檢察院、法院的聯動機制,切實解決傳銷認定難的問題。
在宋利紅看來,傳銷屬于社會問題,不是簡單的違法犯罪問題,應群防群治。相關宣傳部門應切實履行宣傳職能,尤其是針對易參與傳銷的群體,進行精準宣傳、點對點宣傳,提高宣傳效果。群眾防范傳銷的覺悟提高了,可以及時識別傳銷,積極為打擊傳銷提供線索。
編輯:秦云
關鍵詞:傳銷 打擊傳銷聯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