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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鼓勵互聯網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全國政協委員,廣東省政協副主席張嘉極:
應鼓勵互聯網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家長、企業、政府”三個主體應該如何承擔責任,我認為:
一、 由家長承擔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主體責任比較困難。眾所周知,未成年人是“網絡原住民”,而家長則是“網絡移民”,對網絡技術的掌握比較欠缺。另外,許多農村孩子的家長都進城務工,如果給家長規定太多的責任,在落實中會有些困難。
張嘉極委員 人民政協報記者 姜貴東 攝
二、 企業是網絡產品的經營者、制造者、提供者,也是網絡技術的強者,企業必須有社會責任。
三、 網絡技術是應該鼓勵發展的企業技術,把主要責任放在企業身上,不是要打擊企業,而是鼓勵企業去研究開發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探索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新技術和新手段、制定嚴于法律的企業標準等。《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中,應對合法經營、能夠提供積極網絡產品和服務的企業給予榮譽、政策、經費、稅收等獎勵,并為獎勵提供多一些空間。
四、 政府的監管責無旁貸,因此《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中應重視強化政府的責任和問責,能夠明確主管牽頭單位及相應的協調機制。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責任 企業 鼓勵 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