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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網絡涉未成年人不良信息的監管
從目前情況看:一是監管理念和方式跟不上技術更新,二是監管標準不好把握,三是監管難以形成合力。對于《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的修改完善,提幾點建議:
王鋒委員 人民政協報記者 姜貴東 攝
一、 進一步明確未成年人不適宜接觸信息的判斷標準。《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提出了“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表述,確是亮點,但可以在現行規定上進一步明確此類信息的判斷標準。這樣可以進一步明確監管標準,解決政府執法難題,企業也可據此進行更為有效的內容審核,盡量減少“擦邊球”情形的出現。
二、 管住不良信息的傳播源頭。明確所有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都具有媒體屬性,動漫、游戲、視頻、社交平臺等不僅是娛樂消費產品,也包含有對用戶教育引導的信息內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成年人為受眾或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制作、發布、傳播這些不良信息。網絡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先審后發”制度,減少對標題黨、低俗內容的推薦,對生產、轉發不良信息的用戶降權。規范借助大數據的個性化推薦算法,杜絕向青少年用戶推送不良信息。
三、 強化對違法違規企業的問責追責。細化法律責任,對未履行審核義務、放任不良信息傳播的企業,依法高限處罰。通過《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的強力威懾讓企業認識到,涉及未成年人信息時必須慎之又慎,這里有雷區、有禁區,靠低俗內容換流量、游走法律和道德邊緣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信息 未成年人 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