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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的制定
立法工作者需要平衡好政府監管和市場機制的關系,政府職能與企業權利的關系,家庭與社會的關系,短期效果與長效機制的關系,對此,提三點建議:
一、 明確不同性質法律規范的適用順序。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行為主體眾多,需要多種法律規范予以調整,并確定適用先后順序,才能很好地引導行為、解決問題。按照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優先的原則,在立法政策取向上,凡私法手段可以解決的,就不要采取公法手段;凡技術手段可以解決的,就盡量不用行政手段;凡家庭能夠發揮作用的,就盡量不要企業、政府、社會來代替;凡企業能夠做到的,就盡量不要攬在政府身上,政府應負起“立規矩、建標準、重監管、創環境”的責任。如果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立法所確定的制度,能夠體現這樣一些立法政策取向和法律規范的適用順序,這項立法就有可能較好地處理不同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職責權限的配置關系,使法律確定的制度目標一致且相互協調,這樣制度才能發揮好整體功能。
二、 進一步加強基礎性制度設計。進一步下大力氣,研究并體現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特點和規律,確保立法質量,確保立法既瞻前顧后,又解決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基礎性制度建設。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問題因互聯網技術發展而起,因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立法可考慮建立以技術手段為基礎,行政政策手段為補充的制度架構。這個架構中,有幾項基礎性制度建議予以重視:一是未成年人不能接觸的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識別制度,為家長、企業、社會、政府部門提供明確的不良信息界定標準和有害的信息判斷標準。二是專用設備設施供應制度。三是規定選擇性宵禁制度和上網時間提醒制度。四是建立對家長的約束激勵制度。五是建立提升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制度。
三、 構建科學合理的監管體系。條例的出臺如果不能在監管體系上有明確規范和指引,最終也將難以落到實處。同時,未成年人保護又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的職責權限,建議在立法上合理設計一件事由一個部門管,或者一個部門牽頭負責,多部門協同合作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在此基礎上,還建議建立一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工作機制,便于推動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會商研判、線索移交、執法協同,建立不良信息舉報、社會組織和志愿者服務等公眾參與機制,形成政府主導下的家庭、企業、學校、社會共同參與、協同共治的良性格局。
此外,在發揮政府部門監管作用的同時,還應高度重視專業社會組織的作用,讓有心理學、信息技術、社工等背景的人參與其中,發現問題、提出方案。特別是在未成年人受到網絡傷害時,能夠及時提供幫助。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制度 未成年人 立法 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