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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端廣告不是法外之地
日前,寶安趙先生向深圳特區報記者投訴稱,知名新聞客戶端網易向其推送了小產權房、違法建筑的廣告,他質疑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是否合法?律師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七條明文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小產權房、違法建筑,都是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這樣的廣告當然不合法。
不合法的廣告,對于用戶來說就是個“坑”。被這樣的廣告誤導,簽下了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就有可能蒙受不必要的損失。寶安趙先生向權威媒體投訴求證,是明智的做法,不僅減少了自身的風險,也可以讓更多人知道,加以防范。在信息爆炸的網絡時代,對可疑信息保持必要的警惕,是網絡時代必備的公共安全意識。守好自身的第一道防線,主觀上自保,客觀上也可以減少、降低不良信息的社會危害性。趙先生的行為,其實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值得學習與鼓勵。
對于廣告主來說,做這樣的廣告,實際上也不明智。其推廣的產品既屬于禁止生產、銷售的,還大張旗鼓做廣告,固然有可能蒙蔽一部分不明真相的消費者,但豈不知這也相當于自我曝光,自我舉報?廣告效果越好,被執法機關察覺的可能性就越大,被查處、取締的速度就越快。明明知道后果會很嚴重,還要“冒死吃河豚”,就只能說是利令智昏。
更甚的,是發布違法廣告的廣告經營、發布者。他們是業內人士,怎樣合法發布廣告,發布合法廣告,是他們的專業事、分內事。知法犯法,且不說什么罪加一等,但性質確實惡劣。不僅涉嫌誤導公眾,坑害消費者,更是視法律為無物,將客戶端廣告當作了法外之地。
相對于傳統媒體與傳統傳播方式,客戶端算是新生事物,開辟了廣告發布的新渠道、新方式。有些運營者以為監管滯后,跟不上新變化,在客戶端上的廣告就特別“放得開”,只要有錢收,什么違法、禁止廣告都敢發布。更狡詐的是,運用“二跳”之類的手法,將違法廣告通過跳轉到其它網站來規避法規,看上去對法律法規還有所敬畏,但本質上還是視法律為玩物。
事實上,隨著移動互聯時代的到來,受眾越來越多地轉移到了移動端,相關職能部門也因應趨勢加強了對客戶端的監管。不久前,有關部門就為了“為依法規范傳播秩序”,對今日頭條、鳳凰新聞、網易新聞、天天快報四家移動應用程序作出了各互聯網應用商店暫停下載服務的處理。按理說,應當有所反思,有所收斂才對,但從現狀看來,處理的力度恐怕還是不足夠。
“法律的威懾力不在于其有多么嚴厲,而在于其后果不可避免”。有關部門應當牙齒更加堅硬,對照廣告法規等相關處罰規定,對違法經營、發布者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打消他們的僥幸心理,用嚴重的后果告訴違法者:客戶端廣告也不是法外之地!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廣告 客戶端 發布 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