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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柵欄免吃喝看似優惠實則歧視
據媒體報道稱,近日濟南黑虎泉西路一家新開業的餐館為招攬生意、吸引眼球,推出了一類優惠方式。餐館入口設置五個不同寬度的空檔,最窄僅15cm寬。18歲以上、擁有“楊柳之姿”的客人能穿過最窄入口,到店吃喝就全免。
看上去,這不過是商家通過變相奉承顧客身材,以求高度關注的一種方式。可實際上,卻也在無形間,助長了“歧視胖子”的不良氛圍。若是這類看似“無關痛癢”的比較持續下去,對社會健康發展來說是不利的。
首先,設一個柵欄,用不同的寬度衡定顧客胖瘦,是極不科學的。眼下,公認的衡量胖瘦的方法,主要有體重指數(BMI)、皮膚褶厚度測定還是腰圍及腰髖周徑比(WHR)。其中,無論是哪一種,都無法用一個統一的長寬數值判定不同性別、年齡、身高、體重人群的胖瘦程度。假設一名女性胸圍寬、腰圍窄、臀圍大,因身材凹凸有致,而無法穿過柵欄,就可以說明她胖嗎?所謂的“楊柳之姿”不過是商家自顧自說的片面評價罷了。
不可否認,以瘦為美是當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觀念,肥胖有礙健康也是大多數人了解的事實。可在享受服務方面,肥胖人群和不肥胖人群怎能區別對待?用類似門檻的柵欄,區分胖瘦,給予優惠,等同于向肥胖人群宣告“你胖所以你低人一等。”如果我們是一個人人口中的“胖子”,又該作何感想?
也許有人會說,這不過是商家一場調侃和玩笑罷了,不必嚴苛對待。可實際上“肥胖歧視”也是一種社會病。早在1997年,世界衛生組織在首屆全球肥胖大會上,就明確指出“肥胖本身就是一種疾病”。所以,歧視肥胖在本質上與歧視艾滋病、侏儒癥、先天性智力低下,沒什么區別。而在社會中,也切實存在肥胖人群在職場、婚姻、社交圈中被歧視的案例。
誠然,商家有自己的權利選擇服務對象,可也得遵守基本的道德法規,歧視肥胖人群是不合法的。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第十四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若是有顧客因感到“價格歧視”,應有權提出訴訟。
事實上,取用類似大柵欄的餐館,并不僅限于新聞報道中的這一家。在不少短視頻平臺中可以看到,穿插這種“胖瘦柵欄”已成為一類網紅現象,不少商家將其作為一項飯前小游戲,投放到所營業的餐館。而在看似歡樂的氛圍中,負面影響也會在不經意間延伸至少數人群的內心。
雖然,我們不能以最大的惡意,揣測商家是否有“歧視肥胖”的想法,可對此類營銷手段的監管必須細致和全面。希望有關的文化部門和工商部門能重視營銷行為背后的負面效應,對商家及時做出引導,提早預防矛盾的出現。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柵欄 歧視 肥胖 優惠 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