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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不佳影響升遷需制度保證
北京市政府印發《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對信用狀況不良的單位和自然人,可能面臨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被重點核查;在安排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增加檢查頻次;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國有土地出讓、政府投資項目或者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的招標等活動;限制擔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等懲戒。(5月3日《法制晚報》)
打造信用城市,建設信用社會,需要一系列制度支撐,構建起覆蓋全社會的信用管理、聯合懲戒體系,為守信者開啟綠色通道,讓失信者寸步難行。此次北京出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各級行政機關對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公布和使用。以制度的“天花板效應”反向懲戒并遏制失信行為,樹立正確的信用導向。
然而,要讓懲戒性條款真正落地,還需相關制度配套銜接。在這方面有不少地方已作了試水,如浙江省蒼南縣出臺《干部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將干部信用設A、B、C三個等級,試行4年多來,有20多名干部因信用評級是B級、C級,直接影響任用。再如江西省新余市建立公職人員信用信息庫,收集299家市直單位(含二級單位)萬名公職人員基本信息,凡遇評先評優、選拔任用、競爭上崗事項,先看信用狀況。
政府信用事關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在社會信用體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公職人員更要做守信的表率、誠信的楷模。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組織人事部門應通過推廣“信用檔案”,加強與信用信息管理平臺的信息共享,以年度考核、提拔獎懲等手段進行獎罰。然而對于其他自然人的失信行為如何執行罰則,真正不折不扣地落實“限制擔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等要求,還需加強政府部門之間的聯動,作出制度性安排,細化硬化相關具體措施。
讓所有人都能跟上信用城市、信用中國建設的“信用步伐”,我們需要更多的制度創新和規則完善。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信用 制度 影響 升遷 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