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與監察法銜接 認罪認罰從寬——聚焦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看點
新華社北京4月25日電題: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與監察法銜接 認罪認罰從寬——聚焦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看點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劉奕湛、羅沙、王琦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25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修正草案三大看點引人關注: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加強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完善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調整檢察院偵查職權;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加速裁程序。
——看點一: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提請審議的刑訴法修正草案增設一章規定了缺席審判。
草案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擁護。”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介紹,2014年,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會議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任務。2016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了關于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研究報告。中央紀委建議在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作出規定。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在我國還是一個全新的制度,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存在立法空白,沒有明文規定刑事缺席審判的制度。”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寬說,隨著黨和國家反腐力度的加強加深,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顯得日益重要和必要。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說:“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是適應發展變化,及時滿足社會發展需要。以往,外逃貪官只有被追逃回國才能對其審判,如今,通過修改刑訴法,建立缺席審判程序,外逃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將受到法律應有的裁判。”
對于缺席審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方面,草案規定,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草案同時規定,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陳衛東認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從告知、送達以及辯護等方面給予了充分的保障措施,可以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同時,這些規定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的要求,也符合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
——看點二:完善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
“國家監察法表決通過后,人民檢察院對反貪反瀆案件職能整體轉移。目前監察機關辦理的一些案件陸續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迫切需要修改相關法律,以適應這些案件的需要。”陳衛東說。
對此,草案對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作出規定:“對于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
張興寬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有利于及時解決與監察法之間的銜接問題,及時彌補了因為監察法的實施而導致的監察委與檢察院兩個辦案機關的銜接真空。
草案刪去了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保留人民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
“這對于保障當事人權益尤為重要,一旦出現侵權案件,比如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的情形,檢察機關應當及時介入,立案偵查。”陳衛東說。
——看點三: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6年9月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沈春耀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將于2018年11月期滿,總結試點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擬對刑事訴訟法作出相關修改。
為此,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明確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完善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規定,增加速裁程序,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
“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從實踐來看效果很好,實現了案件分流,解決了案多人少的問題,提升了訴訟的效率。”陳衛東說。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11月底,18個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地區共確定試點法院、檢察院各281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試點法院同期審結刑事案件的45%。
陳衛東認為,從寬絕不是漫無邊際,仍然要在法定刑范圍內量刑。“切實保證被告人對認罪認罰的自愿性,不能搞強迫,同時一定要體現從寬精神,如果認罪不給從寬,或者從寬的幅度達不到激勵被告人認罪,就不具有意義。”
張興寬認為,一定要保證被告人對這一制度所帶來的后果的知曉度以及辯護人的全程參與度。同時,要注意保證罪責刑相一致,防止出現以罰代刑,防止出現類案量刑尺度不一。
編輯:秦云
關鍵詞: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監察法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