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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美君:嚴謹的做事風格體現在反腐敗立法中
作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研究員 季美君
德國是高度發達的工業國家,其經濟實力位居歐洲首位,世界第三。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中,德國是治理腐敗比較成功的國家之一。
眾所周知,德國人做事嚴謹、講究細節。這一點,當年我們在馬克思的故鄉特里爾參加歐盟項目培訓時就深有體會。
特里爾小鎮,民風淳樸、環境幽靜、生活悠閑。但一說到工作,德國人就毫不含糊。印象最深的是,有一天,因另一位翻譯重感冒說不出話來,上課時,僅我一個翻譯。培訓課從早晨9點到下午5點,中間僅休息一小時,上午、下午分別由兩位老師授課。翻譯到下午4點左右時,我已累得腦袋不轉,甚至將法官說成檢察官了,團長實在看不下去,就主動跟該項目的組織者說:“今天就一位翻譯,她工作了一整天,實在太累了,可否提前半小時下課?”沒想到那位組織者態度十分堅決,一口回絕道:“不行,這是事先安排好的。”這就是德國人的做事風格??梢哉f,這種風格在德國的反腐敗立法上也體現無遺。
德國的反腐敗法立法縝密、適用性強,已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德語中的“腐敗”,在狹義上,主要是指賄賂行為,包括主動和被動兩種形式。但其對象范圍較廣,行賄對象既包括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具有公職義務的人以及軍人等,行賄人可以為自己,也可以為自己的子女、親友等第三人,獲得的利益既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也包括已獲得的利益和將要獲得的利益。在被動形式的受賄中,除了通常的受賄和公職受賄外,還涵蓋政黨政治引起的高層機構膨脹、政治欺詐、政治勒索、政治資助、裙帶關系、經濟犯罪、利益勾結和院外活動等。從這一定義看,德國人是絞盡腦汁想要窮盡賄賂行為的各種表現形式及所涉及的種種利益的。
德國的反腐敗法與時俱進,融合歐盟國際標準。1998年,德國制定了特別刑法《歐盟反腐敗法》,將1996年、1997年歐盟委員會通過的《歐共體金融利益保障公約》和《遏制賄賂歐共體官員與歐盟成員國官員公約》納入本國的刑法體系,目的是將賄賂歐共體、歐盟成員國官員的行為犯罪化。同年,德國聯邦議會又通過了《遏制國際腐敗犯罪法》,將向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的行為犯罪化,全面禁止向任何外國公共機構的公職人員行賄。此后,德國聯邦議會繼續修改刑法典,完善有關賄賂方面的規定,如根據歐盟委員會制定的《私營部門反腐敗聯合行動》的要求,將商業交易環節中的賄賂犯罪拓展至全球經濟往來中的廣闊領域。2002年,德國又進一步明確規定賄賂國際刑事法庭法官與公職人員的行為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同等處理。由此可見,德國的反腐敗法一直處在不斷完善之中,這無疑也體現了德國人做事嚴謹的一貫風格。
德國的反腐敗法為執法者懲治腐敗行為提供了前提條件。德國的腐敗犯罪與其他國家的也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行政腐敗或者叫官僚腐敗、司法腐敗、政治腐敗,以及商業賄賂或私營領域內的經濟腐敗。這些腐敗犯罪,在《德國刑法典》中都作了詳細規定,如有關公共領域或行政腐敗犯罪方面的,規定了接受利益行為、行賄索賄行為以及可能侵害反腐敗條文所保護的法益的行為等都將構成腐敗犯罪。接受利益行為的犯罪規定在該法第331條中,即公務員或對公務負有特別義務的人員,基于履行職務行為而為自己或他人索要、讓他人允諾或收受他人利益的,處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刑;犯本罪未遂的,亦應處罰。可見,只要存在接受利益的危險,就可能構成這一犯罪。
由于德國民眾對官員腐敗、不誠實行為的容忍度極低,為確保公務員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德國還專門制定了《德國公務員法》《公務員廉潔法》《利益法》《回扣法》以及《聯邦政府關于聯邦管理部門反腐敗的行政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公務員的行為進行全方位的管理和規范。與此同時,各州還根據自己的地域實際制定了相應的反腐敗措施。
由上可知,德國的反腐敗法律已構成一個相對嚴密的體系。素以嚴謹認真、精益求精著稱的德國人,其立法的完備可以說是在意料之中,那反腐機構又是如何一絲不茍地執行的呢?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德國 反腐敗 利益 犯罪 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