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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環境觀

2018年04月16日 15:31 | 作者:潘懷平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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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首都義務植樹活動時強調,我們既要著力美化環境,又要讓人民群眾舒適地生活在其中,同美好環境融為一體。各級領導干部要率先垂范、身體力行,以實際行動引領帶動廣大干部群眾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

人與自然具有統一性和同構性。人與自然是一個生態系統,是一個生命共同體。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環境權利既不能游離于人體之外,又不能脫離自然而獨立存在,必須依托于人與自然共同存在。保護環境權利必須堅持“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的理念,既要防止“人類中心主義”的極端,也要避免“生態中心主義”的極端。

環境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指出:“人類享有在一種確保有尊嚴和舒適的環境中,獲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而且承擔著為當代人和后代子孫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神圣職責”。環境人權的提出和確立彰顯了保護自然就是保護人本身的生態文明理念,集中體現了人的文明與自然文明的有機統一。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特別是今年的憲法修正案將“生態文明”載入憲法。保障環境人權成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應有之義。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障環境人權。憲法從保護自然和改善生態的國家責任對環境人權保障進行了高度表達。以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方針保障公眾環境權益,既是保障環境人權的基本經驗,又是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始終貫徹的基本理念。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人是主體,自然是客體。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主體與客體統一的內在要求。環境保護立法的科學性要求實現“人本化”與“自然化”的有機統一。環境保護立法應實現對人與自然的雙重保護,這是生態法治的核心任務。從民生福祉的角度闡釋環境人權,就是要時刻銘記“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

環境權利是一項實實在在的人權。環境人權的實現必須依靠良好的生態環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要求,“加強環境保護,著力解決重金屬、飲用水源、大氣、土壤、海洋污染等關系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保障環境權利。”《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進一步要求,“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共治的環境治理體系,著力解決大氣、水、土壤等突出環境問題,實現環境質量總體改善”。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就是為了改善環境質量,為人們提供良好的生態產品,確保實現普惠的民生福祉。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們要建設的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既要創造更多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堅持樹立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環境人權觀,以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為有力抓手,切實推進綠色發展,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不斷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力度,努力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環境 人與自然 和諧 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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