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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外包”不合理也不合法
4月6日,西安市桃園路街辦城管中隊協管人員與汽修店員工發生沖突。據了解,因正式城管人員嚴重不足,政府學習外地經驗購買服務,實行城管外包,聘用安保公司輔助城管隊員進行城市管理。(4月9日《華商報》)
這件事,有兩個問題值得反思,一個是,對于“外地經驗”的學習,要先分析,再學習;一個是,行政執法可以不可以像政府公共服務一樣搞“外包”?
一直以來,不少地方都有熱衷學習“外地經驗”的習慣,導致地區間互相效仿,甚至出現了思維模式高度趨同的問題。其他地區的先進經驗,當然值得學習,但如果不加分析地搞“拿來主義”,可能會出現“水土不服”的問題。而事實上,“外地經驗”也未必都是“先進”的,不能因為是“創新”,就不問合理性、科學性、合法性的問題,直接拿過來用。
所謂政府外包,是政府將一些公共服務外包給社會組織去做,可以實現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讓專業的機構做專業的事,要比政府做得更好。但城管“業務”屬于行政執法工作,而執法,首先必須取得法律授權,其次是必須由公共部門承擔;社會組織、私營機構承包行政執法、替代政府執法,不論在法律上、邏輯上都講不通。
西安市的“城管外包”應該是學習的“深圳經驗”,但這種“外包”,因為不合理不合法,“外包城管”在管理中時常惹禍、捅婁子,甚至有涉黑人員混進“外包”的“執法隊伍”,這種“經驗”曾引發爭議。媒體輿論也曾提醒,各地都應吸取這種教訓,分清政府公共服務與行政執法的邊界概念,服務可以外包,而執法不存在“外包”的邏輯。
今天,西安市的“城管外包”所導致的問題,顯然更應該成為一個教訓:“外地經驗”不宜成為“硬道理”,過時、被證實不合理的“外地經驗”,更要及時審查,糾偏。
實際上,行政執法可不可以外包,這是一個比較簡單的問題:執法上的邏輯,必須嚴格恪守“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把握住這條原則,問題便簡單而清晰。行政執法職責必須由國家機關承擔,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而國家機關授權事業單位執法,也是有法可依的;但“外包”給社會組織、私營機構,則無任何法律依據。執法權“外包”,實際上是法律概念、邏輯上的錯誤,這種教訓是最需要吸取的。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執法 外包 城管外包 政府 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