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莫讓“風俗習慣”成毀墓遮羞布
江蘇南通籍曹女士在南通市二甲鎮定興橋村人民公墓為去世的父母購買了一處墓地,并在墓地中建造了圍欄、石桌石凳等物。此后,該墓地兩次遭到破壞,圍欄、墓碑均被推倒。當地村委干部稱,曹女士所建墓地規格與當地習俗不同,曾引起村民公憤,“人家忌(諱)這個東西”。目前警方已立案,正在偵查中。(4月7日 澎湃新聞網)
這件事情看似一件事,實則是兩件事——第一件是曹女士所買墓地面積大小及其建造規格是否合法合規的問題,第二件是毀人墳墓和墓地財物是否違法的問題。
對于前者,網絡上,不少人對曹女士所購墓地的面積產生疑問,認為其“超標”云云。還有人將事情的性質轉到質疑“有錢人就可以買大墓地嗎”之類的問題上,質疑墓地過大是否得當,是否是富人在花錢“拉仇恨”云云。從現場照片上來看,該墓地與其他墓地相比,確實大了不少。不過,超不超標不是目測就可以判斷的,比別人的大是否合適也不是哪個人一句話就斷定的。
而且,曹女士購買墓地時與當地村委會簽過書面協議,所以,無論墓地面積大小,至少從合同的角度來看,曹女士這一方對該墓地都享有合法的權益。如果說墓地面積超出了當地法規所允許的范圍,必須對面積進行縮減,作為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當地村委會也應該在對曹女士進行補償的情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對于后者,曹女士現在面臨的問題是墓地兩次遭到破壞,但當地村委干部在回應記者對此事的采訪時,強調的卻是墓地顏色、形狀、配備的石桌石凳等如何不符合當地“風俗習慣”,如何讓當地人忌諱,其隱含的意思是被破壞是應該的,甚至是“活該如此”。
如果拿不出法律依據,又不給購買者合理補償,卻在這里大談什么“風俗習慣”,則說明當地村委會不僅缺乏合同意識和法治精神,更有挾風俗習慣以耍流氓之嫌。因為,無論風俗習慣如何的強大,法律仍然是其底線,突破法律的底線,破壞或縱容他人破壞別人的合法財產,都是為法律所不容許的。
很多時候,砸碑毀墳的事情在鄉村屬于大事,但砸毀一個外來者或家族沒有什么勢力者墳墓的事情在很多人看來可能又是件“小事”,如果再加上點所謂的“引起公憤”之類的含糊說法,還能讓這一切都具有某種“正當性”。只是,這“正當性”是在破壞法律嚴肅性的基礎上獲得的。
如果曹女士違規了,那就按法律程序來辦,該縮減的縮減,該責令遷走的責令遷走,如果曹女士沒有違規,那就該補償的補償,該賠償的賠償,至于實施了毀壞他人墳墓行為者,則該法辦的法辦。
法治社會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人人都要依法行事。如果有“風俗習慣”作遮擋,毀人墳墓毀人財物的行為就可以肆意而為的話,這樣的“風俗習慣”就不過是違法的遮羞布而已,這樣的“風俗習慣”不要也罷。所謂“移風易俗”,首先就是要“移”違法之“風”,“易”違法之“俗”,如此方能有社會的和諧安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墓地 風俗習慣 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