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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呼吁進一步推動農地“三權分置”
為鄉村振興戰略獻策
民革中央呼吁進一步推動農地“三權分置”
“農業強不強、農村美不美、農民富不富,決定著全面小康社會的成色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質量。”3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參加山東代表團審議時強調,要深刻認識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扎扎實實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好。從中共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到新年伊始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公布,鄉村振興戰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作為以“三農”為參政議政重點領域之一的參政黨,民革中央多次圍繞鄉村振興進行調研建言。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民革中央向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提交提案,建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科學統籌、有序推進農地“三權分置”。
土地,是農業的命脈。今年中央一號文件著重提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包括進一步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加快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民革中央認為,中共十九大報告指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對于農民和農業投資者來說,這是一顆“定心丸”,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而言,這是一粒“活絡丹”。
“三權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是一項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工作。”民革中央指出,當前我國土地流轉仍存在著總體規模不大、發展不平衡、方式創新不夠、行為不規范等問題,阻礙了農村土地管理的順利進行。
怎樣盤活農村土地,是未來中國鄉村能否真正實現振興的關鍵。對此,民革中央提出了六方面建議。首先,應盡快修改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屬性和法律地位。民革中央在提案中指出,及時修改《物權法》《擔保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在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方面的權利邊界、權利內容和應承擔的責任。在《土地承包法》《物權法》中增設一章“土地經營權”,以完整確認“三權分置”制度的合法地位。土地經營權的權利人范圍應該予以擴大,包括承認和保護非本集體成員、城市資本成立的農業公司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出臺配套法規、政策,規定土地經營權的價值評估、抵押與處置,工商資本獲得土地經營權的相關權利義務等,確保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順利實施與推廣。
同時,民革中央建議,應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夯實農地“三權分置”的產權基礎。一要嚴格對土地確權登記的過程監管,加快證書發放進度。二要多部門協同合作,集中化解土地確權登記中的爭議和難題。三要積極打造土地承包信息管理和應用系統。建立多層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網上登記、網上查詢、網上辦理等多功能合并,促進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成果轉化。
此外,民革中央還建議,完善農地金融二級市場建設,進一步推動農村土地流轉,并加強工商資本監管,防范規模經營風險,嚴格流轉用途管制,防范糧食安全風險,構建土地經營權流轉抵押的風險防范機制。(記者 周福志)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土地 民革中央 三權分置 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