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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新規明確“有專門知識的人”可參與檢察院辦案
新華社北京4月3日電(記者陳菲)檢察官并非萬事通,辦案中會遇到金融、環保等專業性非常強的難題,他們將如何處理?最高檢近日出臺新規,明確檢察院可以指派、聘請有鑒定資格的人員,或者經本院審查具備專業能力的其他人員,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
“‘有專門知識的人’通俗地說就是一種以特殊身份參與辦案的專家。”最高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趙志剛介紹說,從來源來看,其包括檢察技術人員鑒定人員、大學教授、科研骨干、技師等各種具有特定專業能力的人,運用的是專業技術性的認識和經驗等知識。但是,如果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司法鑒定、出庭作證的,應當按照相關鑒定制度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據悉,以往關于“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的事例很多。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曾指派司法會計專家參與了很多省部級以上大要案的查辦,協助檢察官查賬、搜集固定證據,幫助檢察官制定審訊策略,詢問涉案單位的財會人員,解決大量涉及金融、股權等領域的專門性問題。還派理化專家協助偵監、公訴部門辦理了念斌等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對涉案技術性證據進行審查,幫助檢察官了解相關專門性問題。
趙志剛表示,以往此類有專門知識的人主要以“咨詢專家”的身份介入訴訟,相關程序機制較不健全,且通常不對社會公開。規定出臺后,這類專家可按法定程序接受指派、聘請參與到辦案過程中。
這份《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明確了在訴訟不同階段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幾種情況,同時也列舉了“可以適用”的幾類案件。
例如,規定指出,檢察院在法院決定開庭后,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公訴人做好準備工作。刑事案件法庭審理中,檢察院可以申請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規定還明確檢察院在下列辦案活動中,需要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可以適用規定:辦理控告、申訴、國家賠償或者國家司法救助案件;監管場所發生的被監管人重傷、死亡案件;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需要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其他辦案活動。
“前者是針對我國現行三大訴訟法及最高檢相關司法解釋中已有原則規定的情形,予以進一步明確和充實,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發揮制度作用;后者是針對實踐中有大量需求的情形,主要是通過‘可以適用’的參照性表述,鼓勵實踐中廣泛探索和積累經驗。”趙志剛說。
“規定的出臺將解決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的程序性、保障性問題,更好地實現科學辦案。”趙志剛表示。(完)
編輯:楊嵐
關鍵詞:辦案 明確 檢察院 指派 專門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