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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醒!西方“司法獨立”在我國走不通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走對路。如果路走錯了,南轅北轍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舉措也都沒有意義了。”一些人認為應當將“司法獨立”作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西方“司法獨立”真的能在中國走得通嗎?2018年第2期《求是》雜志刊發的文章《西方“司法獨立”為什么在中國走不通》,列舉了西方“司法獨立”的歷史局限性,及為什么在我國行不通的原因。從而得出:只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體制才是符合我國國情的,才是有利于滿足人民對公平正義的需求。求是導讀為您詳解!
一、 如何看待西方“司法獨立”?
1.不具有普遍適用性。
西方“司法獨立”是為資產階級統治和資產階級利益服務的,不可能具有世界普遍適用性,更不可能適合于社會主義社會。一些發展中國家不顧國情移植西方“司法獨立”,結果反而帶來了司法腐敗等亂局。
2.過于強調形式主義。
在司法權運行上,西方“司法獨立”強調法官和陪審團不受外界影響,“獨立”對案件作出裁決。仍在維護私有制和資本剝削勞動力的基本社會關系,必然無法做到實質公正。如果一味強調所謂的“正當程序”,而對實質正義不給予應有的重視,司法就會演變成一種訴訟技巧博弈的游戲。
3.難以實現司法公正。
西方“司法獨立”對法官和陪審團權力行使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甚至賦予法官“造法”的權力。越是強調“司法獨立”,法官、陪審團可能就越任性。西方“司法獨立”是一種司法者在缺乏有效監督制約的條件下、依據所謂的“良心”來行使司法權的制度設計,難以對司法公正構成有效制度支撐。
二、 為什么在中國走不通?
1.與我國國體政體不適應。
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我國的司法權必須立足于我國的國體政體,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必須受到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不可能另搞一套所謂“獨立”的司法制度。如果照搬西方司法制度,就意味著否定黨的領導,否定人民當家作主,否定社會主義制度。
2.與全面依法治國實踐不適應。
在我國深化依法治國實踐中,司法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必須與我國的立法、執法、守法等其他依法治國內容相協調。西方“司法獨立”模式排斥黨的領導、解構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理論、制度和文化完全不是一回事,與我國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相去甚遠。事實上,即使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當下西方“司法獨立”也越來越顯露出對社會發展的不適應,難以解決具有社會整體性、系統性、協調性的問題等等。
3.與司法公正的需求不適應。
一種司法制度怎么樣,關鍵看它能不能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需求。西方“司法獨立”強調法官和陪審團“依據良心”裁決案件,與我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背道而馳,更不可能實現我國人民群眾所期盼的公平正義。
三、 什么樣的司法體制是適合我國的?
“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體制
1.是符合中國國情的。
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依法”:黨領導廣大人民群眾制定的法律,既是司法權運行的依據,也是司法權的“制度籠子”;
“獨立”:表現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堅持黨的領導的依法獨立;
“公正”:注重實體公正,也注重程序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2.是滿足人民要求的。
司法權來源于人民,就應當把滿足人民群眾對公正的需求作為目標。
能夠妥善處理國家集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系,對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二者并重。
追求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依法糾正錯誤的司法裁決
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更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求是》導讀 2018年第3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司法獨立 西方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