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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違規,豈能株連全體村民
近日,網上流傳的一份《偏巖村關于王家村村民小組劉道寬、熊彩元夫婦違規操辦酒席的處理決定》顯示,云南省昭通市威信縣偏巖村一村民因喬遷大擺宴席,決定對其通報批評并停止該村民所在村民小組的道路硬化工程、農村危房改造指標安排,停發該村村民小組全部低保,自2018年1月20日至7月20日,該村民小組村民不得到村委會出具各類證明和蓋章。1月31日,威信縣委宣傳部回應稱,該決定屬實但并未實施,目前已責成撤銷該錯誤決定(1月31日《北京青年報》)。
近年來,一些地方攀比成風、大辦酒席已成泛濫之勢,既影響社會風氣,又增加民眾負擔。對此,一些基層組織也在想方設法遏制這些不正之風,不乏以村規民約的方法對濫辦酒席者作出懲戒。不過,有些方法卻逾越了法律邊界。報道中讓整個村民小組的群眾為少數違規者承擔責任,這樣的株連式處罰早已不合時宜,既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據,又不能服眾。雖然有關方面已責成撤銷該錯誤決定,但還是應引以為戒,少鬧一些違反法律常識的笑話。
通過報道可知,當地村委會出臺該決定主要因為喬遷辦酒席者巧立名目、借機斂財,違反威信縣委、雙河苗族彝族鄉以及偏巖村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雖然可以“處罰”或者取消濫辦酒席者的相關優待補助,卻無權株連其他無辜者,讓無辜者為某些人的錯誤行為背鍋。
事實上,當地的村規民約可以在法律法規范圍內,為維護本村秩序、村民道德、村風民俗等制定一系列約束規范村民行為的規定。只要該規定不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就可得到尊重和執行。具體而言,如果當地的村規民約中有濫辦酒席行為屬于鋪張浪費,不得享受相關優待,應受通報批評等規定,那么村委會就可以對違規操辦酒席者通報批評,甚至以過度鋪張浪費為由取消其低保等待遇,將惠農名額分配給更需要的人。
需要強調的是,任何組織都無權株連其他無辜村民。要知道,道路硬化是當地全體村民享有的改善交通條件的優待政策,危房改造和低保也是政府的精準扶貧項目,符合條件的村民就應該享有,與他人違規辦酒席扯不上任何關系。尤其是,出具各類證明是村委會的主要職責,要求出具相關證明也是村民不可剝奪的權利,即便對于違法犯罪者來說,該權利也應得到尊重。村委會憑什么將公章當私產,視無辜村民的權利和訴求為無物?
毋庸置疑,很多基層組織對如何有效規制濫辦酒席之風頗感頭痛。須知,移風易俗不能一蹴而就,可以先從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抓起,要求此類人員發揮表率作用,甚至可以對其中的違規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無視紛繁復雜的基層狀況,武斷地株連無辜村民,不僅不利于改變不正之風,反而可能招致公眾的情緒反彈,不利于基層治理。
基層政府需要依法指導、引導基層組織制定合理、合情、合法的村規民約,果斷制止違法的、侵犯村民權利的行為。如此才不至于鬧出“一家違規辦酒席、全村被罰停低?!边@樣既違法又不符合現代社會治理原則的笑話??傊?要發揮農村基層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用更加科學、周全的方法破解鄉村治理難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村民 酒席 違規 株連